《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促進旅游事業發展,制定了《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有閱讀。
《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促進旅游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和游覽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游覽、觀賞、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的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的省級風景名勝區,報國務院審定公布的國家重點風景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五條 為利于保護我省風景名勝資源,加快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根據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實行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辦法,對收取的資源有償使用費和門票的收入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集中一部分統一調劑使用。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風景名勝區工作,地、縣兩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工作。主要任務是:分級組織風景名勝區資源的調查和評價;審查創建風景名勝區條件,負責申報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查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批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監督、檢查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保護、利用、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隸屬于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二)省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隸屬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隸屬于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范圍內行使下列有關管理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統一保護和管理;
(三)組織或協助編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審查和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交通安全、經營活動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環境衛生管理;
(六)負責各種建設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環境評估、檢查和管理;
(七)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風景名勝區交通、通訊,電力、供水和接待服務等基地設施建設,改善旅游條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八)行使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管理職權。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管理服務機構,業務上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按《貴州省城市建設監察規定》建立專業監察隊伍,對風景名勝區進行綜合監督檢查,維持風景名勝區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應根據總體規劃,明確界定管理范圍和外圍保護地帶。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必須把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工作列為首要任務,配備必要的力量和設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設立開發、度假區、出租土地,出賣或轉讓風景名勝資源;
(三)未經依法批準開山取石、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樹名木、風景林木、攀拆花木、毀林墾荒和在游覽區內砍柴、放牧;
(五)捕獵野生動物;
(六)排放污染環境的廢水、廢氣、廢渣;
(七)在景區內建造墳墓;
(八)損壞文物、在景物上刻畫、涂寫;
(九)在山林中燃燒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
第十四條 凡利用風景名勝地資源進行經營、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繳納風景名勝資源和基礎設施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收費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四章 規劃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必須編制規劃,規劃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其所屬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依法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是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風景名勝區的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已經編制上報待批的總體規劃,可作為其批準前風景名勝區各項工作參照執行的依據。
第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包括:風景名勝區的性質、特色、規劃規范和外圍保護地帶、環境規劃,功能分區和景區劃分,旅游環境容量和游人規模預測,游覽路線,統籌安排公用、服務及其它設施,確定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及各項專業規劃,投資估算和效益。
詳細規劃包括:景區性質、特色、景點保護、建設方案、游覽設施、旅游服務設施和其它基礎設施的布局,重要景點景觀建筑的方案設計等。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須與城市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報州(市)政府,地區行署審批,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屬的縣人民政府報州(市)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由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殊重要區域的詳細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確需局部調整和修改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總體規劃作重大調整和修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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