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9月1日實施
為了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定的《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將于9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海南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于29日獲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將五大類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一是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源保護和涵養區,重要水土保持區,重要防洪調蓄區;二是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旅游功能保護區;三是海岸帶自然岸線及鄰近海域;四是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入海河口,紅樹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區,潟湖等;五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者生態環境敏感、脆弱的區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等。
《規定》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陸地和海洋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的嚴格管控邊界。生態保護紅線所劃定的區域為生態保護紅線區。
《規定》明確,按照保護和管理的嚴格程度,生態保護紅線區劃分為Ⅰ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和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具有極重要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等生態服務功能的區域以及海岸帶、海洋生態環境極敏感、脆弱區域,應當劃為Ⅰ類生態保護紅線區,至少包括: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野生近緣種分布區、領海基點保護范圍等區域。未納入Ⅰ類部分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為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測平臺,開展定期監測與調查,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生態環境實施動態監管。推進生態保護紅線區聯合執法,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監管,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設置舉報電話,受理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破壞生態和環境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違反《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務、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掀起拆除或者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有六種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二、對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開發建設管理目錄的建設項目予以審批、核準或備案的;三、未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違法建設依法查處的;四、未按規定受理投訴或舉報的;五、對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的行為,不按照規定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下面是規定的全文:
《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
(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保障本省生態安全和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陸地和海洋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的嚴格管控邊界。
生態保護紅線所劃定的區域為生態保護紅線區。
第三條 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功能穩定、剛性控制、分類管控的原則。
第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并作為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剛性約束,控制城鄉發展邊界和產業布局,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督管理,并將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督管理工作作為政府及其負責人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陸地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生態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并按照職責做好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林業、水務、農業、旅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區)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區)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生態保護的責任,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的宣傳,普及生態保護紅線知識,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并對在生態保護紅線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公益宣傳。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892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