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山體保護條例》全文
新頒布的《三亞市山體保護條例》將于2016年11月1日實施,那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三亞市山體保護條例
(2016年8月17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 會議批準 2016年9月30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體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山體資源,改善城鄉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山體及山體資源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主峰相對高度不低于20米的自然山脈和山地。
第三條 山體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因地制宜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普遍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山體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山體保護的年度計劃、目標、任務和措施,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統籌、組織、協調和督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納入三亞市總體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考核監督機制,保障山體保護經費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跨部門、跨區的山體保護問題和重大事項,建立山體保護信息共享機制,每季度召開一次部門間聯席會議。
山體保護協調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市林業主管部門。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林業、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綜合行政執法、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相關工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確定負責本轄區山體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部門。
第七條 實行山體保護生態補償制度。對重點保護山體所在的區域應當采取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予以生態補償。單位和個人因遵守山體保護的禁止和限制性規定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生態補償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除特別保護需要外,山體應當向公眾開放。
第二章 山體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九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山體資源本底調查,建立山體資源底圖;在本底調查的基礎上,每五年組織一次山體資源情況普查,編制普查狀況公報,并向社會公布。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山體及山體資源情況進行統一登記和檔案管理,并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三亞市總體規劃和山體資源調查底圖及普查成果,制定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劃定其山體保護范圍。
自然形態和生態系統完整、景觀原生獨特的山體應當列入一級名錄,采取避免人為活動或最少人為干擾的保護措施,其保護范圍包括主峰至25度坡起點所在等高 線向下延伸80米至90米的山體區域。自然形態和生態系統基本完整、景觀自然和諧的山體應當列為二級名錄,采取限制人為活動和修復治理的保護措施,其保護 范圍包括主峰至25度坡起點所在等高線的山體本體區,以及本體區向下延伸30米的山腳區。
第十一條 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及其保護范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及其保護范圍在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前,應向社會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評審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報送審核、批準的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材料,應當包括專家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及其保護范圍需要調整的,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及其保護范圍,制定相應圖則,設立界碑和保護標志,明確山體管護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 在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非公共事業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游船舶停泊碼頭;
(三)開山、開礦、采石、取土等破壞山體完整性和原貌的活動;
(四)新建、改建、擴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區域內建造墳墓;
(五)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六)傾倒、填埋垃圾、渣土;
(七)處置固體廢物;
(八)毀林開墾、種植芒果等經濟林木;
(九)破壞天然、原生、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林相結構優良的林種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內,屬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 在一級名錄山體保護范圍內,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確需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水務工程設施、山體保護工程設施和軍事設施;
(二)確需建設的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棧道、解說設施、文物保護設施、游人監控設施、環境監控設施、風雨亭、休息凳、消防設施、科教設施等設施。
一級名錄山體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六條 在二級名錄山體本體區,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配套工程設施;
(二)確需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水務工程設施、山體保護工程設施和軍事設施。
第十七條 在二級名錄山體山腳區,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設項目;
(二)依法批建的濕地公園、海濱風景區、海濱露天浴場的基礎設施;
(三)不帶有住宿、餐飲功能的農家樂、林果采摘、花木種養等生態農業、林業項目;
(四)山體健身、養生、康樂、熱帶生物多樣性保護教育培訓等生態休憩、教育項目;
(五)展覽、展示和體驗民間工藝、黎苗民俗、當地歷史和文化的項目。
第十八條 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周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三亞市總體規劃。其選址和布局應當符合城市廊道布局的要求,建筑高度、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周圍山體景觀、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十九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對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內的經濟林林種、林相情況開展調查,對造成生態 公益林破壞、嚴重水土流失、山體損害或者影響城市生態景觀的已有芒果樹等經濟林種,編制退果還林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改種生態林種或者采取符合國家規定的 造林方式進行退果還林。
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內的水源保護區、25度以上坡地、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重要交通干道沿線、重要景區等視覺敏感區內的芒果樹等經濟林木,應當優先納入退果還林計劃。
退果還林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采礦權人在許可區域內開發、利用山體資源的,應當履行以下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義務:
(一)在建設和開采過程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修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等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邊開發邊治理,將山體的破壞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或者礦山場地閉礦前,應當完成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工程,并達到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方案的要求;
(三)在山體修復治理過程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進行現狀調查。
區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據前款調查成果,對本轄區重點保護山體名錄的保護范圍內已有建設項目、礦山、采石場、取土場、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制定相應的清理整頓和修復治理計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并具備審批手續的,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并向社會公布;
(二)具備審批手續但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應當協商遷出或者拆除;尚未開發但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具體辦法和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不具備審批手續的,不予登記造冊,不予補辦手續,應當限期遷出、拆除或者關停,對山體造成嚴重破壞的,應當責令修復。
第二十二條 從事山體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活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開發利用活動造成山體損害的,采礦權人、建設單位等山體開發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山體損害修復治理責任。
以下情形的山體損害修復治理,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并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的山體修復治理工作:
(一)歷史遺留的鐵路、公路、水務、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的山體損害;
(二)權屬不清的開礦、采石、取土遺跡地;
(三)從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遷出或者拆除活動所造成的山體損害;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責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編制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方案,實施修復治理工程。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責任人是市人民政府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責任人在完成山體修復治理工作后,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 章程和管理規定進行驗收并出具相應的鑒定報告。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工程未驗收通過的,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閉坑申請。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山體修復治理信息載入山體及山體資源統一登記與檔案管理信息系統。
除特別保護需要外,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方案及其驗收鑒定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制定以下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的技術章程和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工程的質量標準,包括地質災害防范、土地復墾、水土保持、污染場地治理、植被復綠等標準;
(二)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方案編制、工程實施和工程監理的技術導則;
(三)山體損害預防和修復治理第三方服務資質要求;
(四)山體保護專家遴選辦法與專家庫管理規定;
(五)山體建設和開發場地修復治理工程鑒定、驗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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