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
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制定了聊城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聊城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社會急救醫療救治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急救醫療,包括日常院前急救、突發公共事件急救以及大型群體性活動現場急救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與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120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中心(以下簡稱“市120指揮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統一指揮調度和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廣電、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急救醫療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公共安全知識、常規急救醫療知識和應急防護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第一時間自救、互救能力。
中小學應針對學生不同年齡段的認知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教育。
鼓勵、支持紅十字會等單位組織開展初級衛生救護知識培訓和初級衛生救護志愿服務。
第七條 社會急救醫療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急救醫療應遵循就近、及時、結合醫院救治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則。
第二章 社會急救醫療體系與職責
第八條 本市建立統一指揮、協調有序的社會急救醫療體系。社會急救醫療體系包括:
(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承擔本市重大節日公共活動的急救保障、宣傳、急救醫學知識普及等任務;定期安排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資深專家對調度員、醫療技術人員和院前急救人員進行急救醫療業務培訓和指導。
(二)市120指揮中心主要職責:1、承擔本市的日常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災害事故的急救指揮調度和監督管理工作;2、承擔本市院前急診急救人員的培訓工作;3、承擔全市院前急救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規定設置的急救站主要職責:1、接受市120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承擔轄區內社會急救醫療救護任務;2、及時反饋社會急救現場信息;3、做好社會急救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4、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市120指揮中心交付的其他社會急救任務。
(四)各醫療機構急診科主要職責:1、接受急診病人和市120指揮中心轉運的病人,為其提供院中急診醫療服務,將需進一步后續治療的病人向相應的專科病房或專科醫院轉送;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市120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
(五)其他專業性、群眾性急救醫療救護組織。
第九條 市120指揮中心統一指揮全市社會急救醫療救援工作, 統一調度社會急救醫療資源,統一受理社會急救醫療業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市120指揮中心外,不再設置相應指揮調度機構。
第十條 市120指揮中心設置“120”急救醫療電話。“120” 急救醫療電話為全市唯一社會急救醫療特別服務電話號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他電話號碼作為社會急救醫療電話向社會公布使用。
“120”急救調度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統一受理全市社會急救醫療救援信息。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協調、調度和指揮及檢查、督促急救站的急救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設置急救站,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急救站設置規劃,須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規定配置相應的急救醫療設備和設施。
第十二條 急救站應在市120指揮中心統一調度下,實施社會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三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風景名勝區等人群聚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性或群眾性急救醫療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急救醫療業務培訓。
第三章 社會急救醫療規范
第十四條 市120指揮中心受理急救醫療呼救后,應當根據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則,即時向相關急救站發出指令,相關急救站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醫護人員。
市120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系統對接警、指揮調度,處理反饋等過程中所有調度信息實行全程錄音,呼救電話錄音和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出車命令單應當保存3年。
第十五條 市120指揮中心調度人員必須經社會急救醫療相關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在受理急救醫療呼救時,應當對病人或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自救或互救指導。
第十六條 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定的通信設施和車況良好的`急救車輛,車載醫療裝備、藥品、器械應當滿足急救醫療工作需要;
(二)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應當具備相關專業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臨床經驗,護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資格,并具備2年以上臨床經驗,且均經過急救醫學專業知識培訓,并根據需要配備擔架工;
(三)急救人員在執行社會急救醫療任務時,應統一著裝、佩戴規定的急救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社會急救醫療車輛應符合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并按規定使用統一標識。
社會急救醫療車輛應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調用急救車輛從事與社會急救醫療無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急救醫師在前往急救醫療現場途中,應及時與病人或現場其他人員聯系,并進行必要的自救或互救指導。急救醫師到達急救醫療現場后,應快速判斷病人病情,并告知病人或其他在場人員。確需采用特殊治療方法和特殊藥品的,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第十九條 急救醫師經現場診斷,應及時通知有關急救站做好收治和院內搶救力量的準備,保證院外和院內救治工作的連接性。
第二十條 病人被送往急救站后,急救醫師應及時與收治急救站辦理病人病情交接手續,相關急救站不得拒絕搶救和收治病人;確需轉院治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確定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職業病等疾病的,急救人員應及時將其送往相關專科醫院或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120指揮中心、急救站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快速作出應急反應,及時掌握和預測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發展趨勢,并采取措施減少傷亡。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任何醫療機構均有義務無條件收治病人。
第二十二條市120指揮中心應加強對急救站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急救人員進行急救醫療模擬演練。
第二十三條社會急救醫療出車、出診、搶救、治療和擔架服務等費用,按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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