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近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下面是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實施細則》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義烏市交通運輸局,嘉興、舟山、臺州市港航(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試驗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增強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的誠信意識,我廳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省交通工程監管局反饋。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1月5日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試驗檢測行業信用建設,促進試驗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增強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誠信意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等,對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從業承諾履約行為狀況的綜合評價。
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過程中的行為,試驗檢測機構在等級增項、升級、換證復核、變更登記和投標活動以及履行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試驗檢測人員在考試、從業登記、證書使用和履行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均屬于從業承諾履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我省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含中心試驗室,下同)和現場檢測項目以及在相應崗位的試驗檢測人員,均列入信用評價范圍。其中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評價年度內的合同期應不小于3個月,現場檢測項目的合同金額應不小于50萬元。有下列情形的,也應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舉報事件中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和試驗檢測人員。
(二)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和試驗檢測人員。
現場檢測項目指單獨簽訂合同,承擔工程質量評定(檢驗)、竣(交)工質量評定(鑒定)、質量監督抽檢和現場專項檢測(含軟基處理檢測、沉降觀測、樁基檢測、機電工程檢測、橋梁施工監測、隧道施工監測、路面施工監測、航道水深量測和碼頭前沿水深量測等)以及事故調查、投訴處理的試驗檢測業務。
第四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一)浙江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交通工程監管局”)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信用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指導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2.匯總并發布當年參評建設項目和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名單。
3.組織對公路水運工程甲、乙級及專項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進行信用評價。
4.審定和發布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結果。
5.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有關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
(二)各市交通運輸局(委)、單獨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所屬交通質監機構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1.對轄區內列入評價范圍的建設項目進行梳理和匯總,將確認參評的建設項目和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名單上報省交通工程監管局。
2.組織對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以及試驗檢測人員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3.確定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丙級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并報省廳統一發布。
4.報送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的有關信用信息。
5.有關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度開展一次,對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為進行周期性評價。
第二章 信用評價程序
第七條 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水運管理、質量監督等機構的評審、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約談記錄和會議紀要等。
(二)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及經試驗檢測機構有關人員簽認的檢查記錄等。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和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信用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注冊地在我省的試驗檢測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母體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的信用評價自評,并將紙質自評資料和相關信用信息報送所在地的市質監機構;組織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和試驗檢測人員的信用評價自評,并將紙質自評資料和相關信用信息報項目建設單位。
注冊地在省外的試驗檢測機構組織我省范圍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和試驗檢測人員的信用評價自評,并將紙質自評資料和相關信用信息報項目建設單位。
信用評價自評信息應按規定的格式及時錄入試驗檢測數據庫。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對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和試驗檢測人員如實提出評價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將評價意見及評分依據材料報項目所在地的市質監機構。
第十條 各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評價意見,結合項目日常監督情況和對試驗檢測機構的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匯總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丙級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并將甲、乙級及專項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的評價結果及評分依據材料上報省交通工程監管局。
第十一條 省交通工程監管局根據各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部門的審查結果,結合收集的其他資料,組織專家對公路水運工程甲、乙級及專項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和試驗檢測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征求省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匯總甲、乙級及專項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廳。
第十二條 省、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示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或舉報。公示部門收到申訴、舉報書面材料后,應及時組織調查、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三條 省廳對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信用評價結果予以審定和發布。
第三章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綜合評分制。母體機構、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作為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試驗檢測母體機構、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基準分均為100分,信用評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和附件2。
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綜合評分按附件4的公式計算。
第十六條 現場檢測項目為聯合體的,按以下情形對聯合體各方進行評價:
(一)聯合體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對聯合體牽頭人和成員方分別予以同等扣分。
(二)聯合體牽頭人存在失信行為或違規行為的,僅對聯合體牽頭人予以扣分。
(三)聯合體成員方存在失信行為或違規行為的,按照聯合體牽頭人對試驗工作負總責的原則,對聯合體牽頭人和成員方分別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七條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信用評分>95分,信用好;
A級:85<信用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信用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信用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信用評分≤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差。
第十八條 一個評價周期內,同一項目的同一失信行為多次發生或整改后重復出現的',應按扣分標準進行累計扣分。同一項目的同一違規行為涉及兩項以上失信行為的,按最高扣分標準進行扣分;同一項目的同一良好行為被各級部門重復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標準進行加分。
第十九條 質監機構用于信用評價復核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1次。監督檢查記錄應由檢查人員和試驗檢測機構母體或工地試驗室或現場試驗檢測項目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章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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