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下面是條例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第二章 供電方式
第五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50赫茲。
第六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
1、 低壓供電:單相為220伏,三相為380伏;
2、 高壓供電:為10、35(63)、110、220千伏。
除發電廠直配電壓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級的電壓逐步過渡到上列額定電壓。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范圍時,應自行采取變壓措施解決。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
第七條 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出發,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電網的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八條 用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不足10千瓦可采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臺設備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設備時,用戶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第九條 用戶用電設備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變壓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高壓供電。用電負荷密度較高的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采用低壓供電的技術經濟性明顯優于高壓供電時,低壓供電的容量界限可適當提高。具體容量界限由省電網經營企業作出規定。
第十條 供電企業可以對距離發電廠較近的用戶,采用發電廠直配供電方式,但不得以發電廠的廠用電源或變電站(所)的站用電源對用戶供電。
第十一條 用戶需要備用、保安電源時,供電企業應按其負荷重要性、用電容量和供電的可能性,與用戶協商確定。
用戶重要負荷的保安電源,可由供電企業提供,也可由用戶自備。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安電源應由用戶自備:
1、 在電力系統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電中斷時,仍需保證供電的;
2、 用戶自備電源比從電力系統供給更為經濟合理的。
供電企業向有重要負荷的用戶提供的保安電源,應符合獨立電源的條件。有重要負荷的用戶在取得供電企業供給的保安電源的同時,還應有非電性質的應急措施,以滿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條 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
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準許外,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供電企業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迅速組織力量,架設臨時電源供電。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從救災經費中撥付。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一般不采用躉售方式供電,以減少中間環節。特殊情況需開放躉售供電時,應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躉購轉售電單位應服從電網的統一調度,按國家規定的電價向用戶售電,不得再向鄉、村層層躉售。電網經營企業與躉購轉售電單位應就躉購轉售事宜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和義務。躉購轉售電單位需新裝或增加躉購容量時,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辦理新裝增容手續。
第十四條 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委托轉供電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供電企業與委托轉供戶(以下簡稱轉供戶)應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2、 轉供區域內的用戶(以下簡稱被轉供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
3、 向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由供電企業負擔,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
4、 在計算轉供戶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戶、公用線路與變壓器消耗的有功、無功電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規定折算:
(1) 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電量18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2) 二班制:每月用電量36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3) 三班制:每月用電量54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4) 農業用電:每月用電量27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5、 委托的費用,按委托的業務項目的多少,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為保障用電安全,便于管理,用戶應將重要負荷與非重要負荷、生產用電與生活區用電分開配電。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戶應按上述規定確定內部的配電方式,對目前尚未達到上述要求的用戶應逐步進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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