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界定、設立、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以及違反《暫行辦法》的法律后果作了比較完整的規(guī)定,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解析: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僅供參考。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可以投向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或者是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上面所說的非公開方式,是指不能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前面的列舉已經包含了目前比較流行的手段和工具,但對于實踐中個別具體的方式是否屬于上述列舉的內容應當如何判斷呢?本人認為,應當根據公開方式的特征——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來判定。如同樣是手機短信,通過偽基站或者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號碼群發(fā)短信,屬于公開方式,而只是向特定對象(例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資人)發(fā)送短信,本人認為應屬于非公開方式。而對于前面列舉的微信方式,本人認為,應當同樣作適當的理解。基于微信的特點,微信內的聯系人均為“好友”,因此通過微信“一對一”發(fā)送募集信息應屬于非公開方式。同樣,本人認為發(fā)布“朋友圈”信息,因為其受眾均為微信“好友”,故應屬于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在包含有大量非“好友”的微信聊天群里宣傳推介的,因其受眾并非特定對象,故本人認為應屬于公開方式。但這類方式是否屬于公開方式或者非公開方式的判定,并沒有一個非常具體明確的客觀判斷標準,具體方式因其實際操作的不同可能導致對該種方式出現相反的判定。
私募基金的法律組織形式,可以是公司(法人),也可以是合伙企業(yè)(非法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辦理行政審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yè)協會”)辦理登記手續(xù)。辦理登記手續(xù)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業(yè)協會報送以下信息:
(1)工商登記和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復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3)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
(4)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5)基金業(yè)協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yè)協會報告,基金業(yè)協會及時注銷登記并通過其網站對外公告。
三、合格投資者
私募基金只可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募集。
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能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具體而言,如私募基金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的,其投資者不可超過50人,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其投資者應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如采用普通合伙企業(yè)組織形式的,其投資者應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如采用有限合伙企業(yè)組織形式的,其投資者應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并且符合下列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述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為填補非合格投資者通過匯集資金“變身”成為合格投資者的資格審核漏洞,《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合格投資者的穿透核查制度。合格投資者穿透核查制度,是指對于非法人單位投資者,需核查該單位投資者的最終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穿透核查需核查至最終的自然人投資者或者《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者為止。比如,對于合伙企業(yè)等非法人組織形式的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規(guī)定。
《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以下幾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yè)年金等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yè)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
(4)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投資者。
對于上面所列的(1)、(2)、(4)類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單位,不需要進行進行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而對于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既然《暫行辦法》規(guī)定其視為合格投資者,所以其視為已具備了合格投資者所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也就是說其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應不必須在100萬元以上(含)。
因此,在《暫行辦法》以及上述理解的前提下,不難想像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投資者仍可通過兩個方式成為合格投資者:
(1)通過設立公司法人間接成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平均每位股東出資40萬元即可達到凈資產1000萬元的目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即平均每位股東僅需出資5萬元即可達到凈資產1000萬元的目標。當然還需要預留公司設立和基本運營費用,但這部分費用相對于整體資產而言,其比例比較低,可暫不考慮。
(2)參加基金從業(yè)人員資格考試,并進入擬投資的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工作。雖然不要求采取此種方式的投資者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但此方式不便之處在于需通過考試獲得從業(yè)資格并且需合并計算合格投資者總人數時將可能導致總人數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人數。
在當前證券市場表現背景下,不排除市場上存在下面的私募基金募集及運作模式(僅舉最極端情況下的例子,不代表本人的法律立場):門檻僅為5萬元,200名股東各出資5萬元設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的股份公司,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的股票,鎖定期一年,假定認購成功后浮盈50%(市值為1500萬元),以此全部股票質押向銀行貸款市值的40%(即600萬元),此時凈資產為1500萬元,符合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要求,此時可使用向銀行貸取的600萬元認購私募基金。通過此種方式并向銀行貸款,放大杠桿。類似的操作模式不再具體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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