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制定了深圳市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深圳市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國家法定職責的物質基礎與保障。為了加強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上述各部門的下屬機構。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認為屬區政府所有的各單位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內的物業、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對外投資,以及用財政資金或用在法律上認為屬區政府所有的各種資金投入形成的物業、土地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公共工程。
第四條 福田區財政部門是本區具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在固定資產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按《深圳市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具體管理部門為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
第五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重視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明確具體的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固定資產管理員,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各單位要有一位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各類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清查、統計、匯總;
(四)負責監督管理本區行政事業單位物業資產經營的收益;
(五)負責審核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變更,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負責固定資產調撥、報廢及核銷的審批;
(六)監督、指導區行政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管理,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對其領導下的社區工作站擁有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八條 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要指定固定資產職能管理機構,對本單位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制定本單位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組織本單位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登記、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
(四) 審核本單位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變更,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負責固定資產處置、核銷的審批,對超越權限范圍的固定資產處置進行上報;
(五) 負責本單位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購置及更新的計劃、審批、申請和實施。
第九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指定內部固定資產職能管理機構,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實施固定資產管理;
(二)負責采購、驗收、保管、使用及維護的日常管理;
(三)負責固定資產各種賬、卡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辦理本單位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核、申報手續;
(六)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七)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要指定固定資產管理員,專門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負直接責任;
(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分類卡片,負責本單位所有固定資產的變動登記和匯總;
(三)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領用,將在用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使用人并做好相應記錄,在人員變動或工作調整時,做好固定資產的清點、移交和內部調撥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保管和維護,妥善保管庫存資產,做到堆放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
(五)定期檢查各部門和個人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定期與財務對賬,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六)向本單位分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及部門報告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各單位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加強實物管理。
由于行業的不同,其主要生產工具的固定資產標準可以低于非主要生產工具,如圖書館的圖書、學校的課桌椅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財務制度的要求編制本行業的“固定資產目錄”。暫時不能編制“固定資產目錄”的行業和單位,其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類別或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固定資產分類,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六個類別。
具體對每項固定資產分設編碼時,執行財政部制定的《預算單位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 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
1、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器械、診察器械及診斷儀器、醫用射線設備、醫用生化化驗儀器及設備、體外循環設備及裝置、人工臟器設備及裝置、假肢設備及裝置、手術室設備、急救室設備、診察室設備、病房設備、消毒室設備、口腔設備及醫療用燈、獸醫器械等。
2、廣播電視單位的廣播發射設備、電視發射設備、音頻節目制作和播控設備、視頻節目制作和播控設備、廣播/立體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設備、電纜電視分配系統設備、應用電視設備等。
3、科研單位的科研儀器儀表、電子和通訊測量儀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4、文化體育教育單位的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娛樂設備、演出服裝和舞臺設備等。
5、新聞出版單位的新聞出版設備、印刷機械、裝訂機械等。
6、公安政法機關的交通管理設備、消防設備、取證及鑒定設備、安全及檢查設備、監視及報警設備等。
7、其他行業的專用設備。
(三)一般設備。含交通工具、辦公和事務用等通用性設備。包括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文化辦公機械、消防器材、電機、變壓器、鍋爐、空氣調節電器、清潔衛生器具、通信設備、視頻產品、音響設備、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家具設備、被服裝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經過文物鑒定機構鑒定的列入《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包括革命遺址、石窟及石刻、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傳世歷史文物、考古發掘文物、民族文物、外國文物、化石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和圖書室的圖書。包括圖書、電子圖書、期刊、文獻資料、縮微資料、視聽資料、機讀資料、光學錄像、光盤資料、電視唱片等。一般單位的圖書服從價值標準,夠標準的圖書作固定資產。
(六)其他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分類內的固定資產。對于一般單位而言,其醫務室設備、廚房設備可列于此類。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一般采用實際成本法: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裝修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參照同種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以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和非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三)將固定資產具有相對獨立功能并單獨計價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五)發現原來登記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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