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問題解答
為了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重新修正了《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新《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問題解答,供大家閱讀參考。
1.問:2016年1月1日至《條例》頒布實施之前登記結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條例》規(guī)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條例》中規(guī)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屬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條例》規(guī)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記結婚的,婚假在3天基礎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產假在98天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共享受產假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2.問:修正前的計生條例對獨生子女戶、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規(guī)定了相應的獎勵及優(yōu)惠政策。請問,隨著修正案的通過,這些獎勵及優(yōu)惠政策將發(fā)生什么變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
《條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獎勵扶助政策的銜接。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對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獎勵扶助政策。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繼續(xù)享受獎勵及優(yōu)惠政策;對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yōu)惠待遇。
3.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是否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條例》公布實施后,全省將停止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條例》修訂公布實施前按照規(guī)定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繼續(xù)按規(guī)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yōu)惠政策。
4.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孕產婦和出生嬰兒數(shù)量將會有所增加,請問我省婦幼健康資源是否能滿足需要,有哪些應對舉措?
近年來,我省婦幼健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婦幼健康服務體系不斷健全,服務能力不斷提高。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高齡孕產婦和高危孕產婦比例增加,出生人口增加,婦幼健康相關服務需求將逐步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新形勢下婦幼健康工作,積極部署做好相應的應對工作。一是“以調整存量、做優(yōu)增量、補齊短板、提升能力”為原則,加強婦幼健康機構建設,力爭在“十三五”前期解決婦幼健康服務資源總體短缺和結構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二是加強孕產婦安全管理,提升孕產婦和新生兒危急重癥救治能力,暢通綠色通道,力爭到2017年建立3-4個省級孕產婦和新生兒危急重癥救治中心,每個市州、每個縣域內至少建立1個孕產婦危急重癥救治中心和1個新生兒危急重癥救治中心,確保母嬰安全。三是實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務,圍繞0-6歲兒童期、青春期與育齡期、孕前、孕期、分娩期、產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建立完整的服務體系和工作流程,開展生命周期生育健康服務。四是提供優(yōu)質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加強再生育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開展高齡夫婦生育能力評估和不孕不育等相關病癥診治,對符合條件準備再生育人群免費提供取環(huán)、復通等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提供必要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為辦理了生育登記的育齡夫妻提供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和增補葉酸、孕前優(yōu)生健康檢查、孕產婦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兒童健康管理、辦理領取生育保險、住院分娩補助等免費服務事項。
下面是條例全文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jù)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三件法規(guī)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tǒng)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xiàn)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xié)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fā)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fā)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yè)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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