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分配管理,制定了2016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據《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安政發〔2008〕3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全縣各鄉鎮、街道(以下稱“本細則適用范圍”)。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采取貨幣補貼的方式給予保障。
本細則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在本縣范圍內(包括縣城規劃建成區范圍內及各建制鎮規劃建成區范圍內)房地產市場上自行購買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非成套住房不得購買),政府按規定標準給予資金補貼,其所購住房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二、申請對象
(一)申請前已領取結婚證書的本縣常住居民家庭(含離異或喪偶人員,但須帶子女)。
(二)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軍隊轉業干部和轉業士官(以下稱“軍隊轉業人員”)。
(三)年滿35周歲的未婚單身者(以下稱“未婚單身者”)。
重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的“三屬”未婚單身者的年齡放寬至30周歲。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年齡、戶籍、住房等計算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重殘疾”是指已取得殘聯部門核發的一、二級殘疾等級證書或精神與智力殘疾等級證書的人員,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
“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原則上通過申請宅基地自建房屋,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家庭)須退回公共租賃租房。
上年度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但最終放棄的不得申請。
申請人連續三年抽簽未獲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請條件的,優先給予保障。
三、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戶籍條件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細則適用范圍內2年及以上本縣居民戶籍(學生戶籍除外)。軍隊轉業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須具有本細則適用范圍內本縣居民戶籍。
申請人家庭成員組成:(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4)父母。
其他人員不列入家庭成員。
(二)收入條件
1.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縣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縣統計局公布201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13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566元。收入核對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浙民低〔2007〕93號)文件有關條款。
2.軍隊轉業干部和轉業士官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不受經濟收入條件和購買非經營性汽車的限制。
3.申請人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三)住房條件
1.無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員計算2人及以下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戶計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家庭成員中有非本縣居民戶籍的,需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其他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本細則住房建筑面積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貨幣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包括2015年12月31日后拆遷安置貨幣補償計價面積、待安置面積),通過購買的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產(含營業用房和廠房),本細則適用范圍內的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審批過宅基地的均計算面積)。
2.2012年12月31日之后發生轉讓交易的各類住房面積均計入申請人現有住房面積。困特殊情況造成房屋必須轉讓的,經申請人書面申請、所在社區或單位及衛生部門證明,可以不受轉讓時間限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內)。
3.2012年12月31日之后離異的,離異前原住房面積按離異時人均(含未婚子女)計算,并計入離異后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例外)。
4.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
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縣范圍內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四、現有住房面積確認、家庭年度收入核定
(一)申請人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成員人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籍內成員所擁有的住房面積核定為該戶現有住房面積。
(二)直系親屬兩戶以上(已分戶)均符合單獨申請條件要求合并共同申請的,按其兩戶家庭人口所擁有的住房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屬單位職工,其收入情況由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并出具收入證明,遞交縣民政局審查。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屬自由職業的,其收入情況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和當地政府調查核實,并出具收入證明,遞交縣民政局審查。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在公布的申請期限內,憑申請人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向縣住房保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住保辦)報名領取《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二)初審。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送交戶籍所在地社區或當地政府;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管委會)應委托社區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根據申請人或申請人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在《申請表》上簽署初審意見;鄉鎮(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狀況的審核,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鄉鎮(社區)予以為期10日的公示,并按規定時間將初審意見(《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住保辦。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內容要求如實填寫的《申請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復印件。未婚單身者(含離異、喪偶人員)應提供由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并同時提供其父母身份證復印件;
5.申請人《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復印件;戶籍改革前家屬為農業戶籍的,應提供經村(社區)和鄉(鎮)確認的無集體土地房屋的證明材料及由國土部門出具的農村無土地建房的證明;家庭成員涉及外地戶口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房改、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以及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出具的房屋證明材料;公共租賃住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應書面承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退出租賃房屋;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材料;
7.縣住保辦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受理。縣住保辦在3個工作日內對鄉鎮(社區)報送的《申請表》及申請材料進行復驗核實,對材料不齊的要求申請人補上,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送審材料。
(四)審查。縣住保辦根據各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名單和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會同民政、公安、國土、社保、衛生、統計、總工會、殘聯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具體審查職責如下:
縣民政局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并負責本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認定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戶籍、車輛登記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證明。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和宅基地審批情況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證明。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社會保險費繳納、就業情況及自主創業人員的審核工作,并會同衛生局出具特殊病種認定證明。
縣衛生局負責患有特殊病種人員的認定工作。
縣統計局負責提供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縣總工會負責本縣特困職工的認定工作。
縣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工作。
(五)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縣內媒體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二次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姓名、收入及住房情況等,接受公眾監督。
(六)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經縣住保辦和縣住建局審核審批后發放《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抽簽搖號身份確認單》(以下簡稱《抽簽身份確認單》)。經公開抽簽,對選中的申請人核發《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許可證》(以下簡稱《補貼許可證》)。如有舉報投訴的,由縣監察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社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
對連續三年未抽中本年度重新申請并通過審查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不再參加抽簽,直接核發《補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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