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歸僑、僑眷權益保護。
第三條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歸僑、僑眷身份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依法確認。
與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申請確認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具有五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公證書。
華僑、歸僑去世后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后,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與華僑、歸僑依法解除扶養關系的,其原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第五條 歸僑、僑眷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和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僑情調查,具體工作由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統計機構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關人員,依托社區服務網絡,綜合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做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較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第十條 華僑申請來本省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負責受理;符合定居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華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華僑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歸僑、僑眷、華僑以各種形式投資興辦產業;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政策咨詢、技術扶持等方面的引導和服務工作。
歸僑、僑眷、華僑投資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其投資的財產、知識產權和投資收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歸僑、僑眷、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
歸僑、僑眷、華僑捐贈堅持捐贈者自愿、尊重捐贈人意愿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變更捐贈用途或者隨意更改項目命名,不得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捐贈的財物。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歸僑、僑眷境外親友捐贈的財產用于國內公益事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歸僑、僑眷及其境外親友在境內投資的企業捐贈的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所得稅優惠。
歸僑、僑眷境外親友向境內捐贈的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并依法對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歸僑、僑眷、華僑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依法征收歸僑、僑眷、華僑的私有房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六條 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七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時錄取分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境學習、講學,或者因經商出境,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歸僑、僑眷出境處分財產或者接受遺產、遺贈、贈與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歸僑、僑眷的請求提供必要協助。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拆、隱匿、毀棄或者盜竊歸僑、僑眷的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公安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歸僑、僑眷確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及時辦理出境手續。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損害其合法權益。歸僑、僑眷在獲得前往國(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單位或者學校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對其停發工資、免職、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責令退學,并且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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