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guī)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經(jīng)2015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住房時,以所購住房作抵押而申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四條 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抵押擔保。
第五條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jiān)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結算和管理。
第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融業(yè)務由公積金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委托有關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承辦,并與承辦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xié)議。公積金中心按照委托協(xié)議約定,檢查監(jiān)督承辦銀行公積金委貸專戶資金的使用情況。承辦銀行須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業(yè)務資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是住房的產權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
第八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月足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四)具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經(jīng)濟收入,以及償付貸款的能力;
(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六)具有購買住房的備案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七)具有規(guī)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資金;
(八)同意用擬購買的住房按公積金中心要求辦理抵押。
第九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須根據(jù)以下情況提供資料:
(一) 購買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合法有效的購房備案合同;
4、購房規(guī)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資金證明(指首付款發(fā)票或收據(jù));
5、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稱“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房地產買賣契約》和繳納契稅的發(fā)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5、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的,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現(xiàn)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5、已繳納契稅的發(fā)票。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申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須為出讓;
4、縣(市、區(qū))以上的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圖紙;
6、提供價值不低于貸款金額1.5倍的住房進行房屋抵押;
7、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8、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9、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五)其它類型住房(上述四類外,職工解決自身居住,購買經(jīng)適房、限價房及拆遷還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法院調解或判決書,單身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續(xù)的紙質材料;
4、規(guī)定的自有資金證明:
經(jīng)適房及限價房需提供規(guī)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資金證明(指首付款發(fā)票或收據(jù));棚改房及拆遷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遷房屋產權證明。
5、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證的,有保證人出具的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6、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十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
(一) 擬購商品房必須是與公積金中心簽約的項目合作樓盤;
(二) 再交易住房和現(xiàn)房須在《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fā)之日起,半年內申請;
(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設進度須達到公積金中心的要求;
(四) 房屋產權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須有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函并辦理公證方能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額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六)在我市行政區(qū)域范圍以外的地區(qū),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正常繳存了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其賬戶性質為“正常”,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為樂山戶籍,在我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購買住房,也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需提供公積金繳存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公積金管理部、辦事處)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出具的時效性,限定在辦理貸款申請時的三月之內。
2、符合《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以及符合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3、申請人須有擔保人提供的書面擔保。擔保人必須是樂山本地固定戶口(提供原件,收復印件),在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并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提供原件,收復印件)、擔保書;
4、申請人須提供收入證明。
第十一條 職工公積金帳戶已封存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計算可貸額度;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月連續(xù)足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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