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現行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于2004年6月14日農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實行統一計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條 農業基本建設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
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并簡化程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業基本建設管理隊伍的建設,定期培訓基本建設管理人員,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
項目建議書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寫。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編寫。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范、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二條 重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審批前,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會同有關行業司局統一組織評估。具體工作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承擔。
農業部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結果、投資政策、投資規模、以往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審批權限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三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權限對初步設計進行評估和審批:
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農業部評估和審批;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和審批,批復文件抄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范農業基本建設申報審批程序,明確職責,提高項目科學決策水平。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農業部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基礎性和示范引導性農業項目。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原則上須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項目列入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零星單臺(件)設備、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項目;
(二)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
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項目;
(三)未按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序申報和審批的項目;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在綜合有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草案,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總量內,于每年4月底前編制本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總體方案,報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必須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第二十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必須經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審核并報部領導批準后,方可追加投資。
建設過程中因申報漏項、自行變更建設性質和地點、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一律不再追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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