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了《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在規劃區內的建設,以及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成片開發地區。
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第四條 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應當注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鎮人民政府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
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中安排。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省、城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縣和有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用于指導劃定區域內城市、鎮的開發邊界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并確定由省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對縣域城鎮、村莊的發展布局、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設施布局等作出統籌安排。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其總體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不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納入城市或者鎮的規劃管理區域。
第十六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農村實際情況,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確村莊建設范圍、住宅建設布局、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置、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保護等內容。
第十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報請批準和備案。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或者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確定的由省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的編制,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規劃批準后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綜合考慮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廢棄物和有害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等要求。
第十八條 特定地區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
特定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參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根據規劃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城市設計,應當對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空間形態、交通系統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內容提出規劃管理要求,并納入相應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的技術規范,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單獨編制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
(一)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目標、功能分區、開發規模、布局和實施時序;
(二)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范圍;
(三)各類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給排水、電力、通訊等市政設施的布局安排;
(四)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總體規劃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后,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實施計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后實施。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規劃年限內的建設用地安排,確定近期和年度的重點建設項目,明確其空間分布和建設時序。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可以委托承擔規劃編制任務以外的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機構,對規劃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并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保存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閱咨詢。
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作為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隨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執行。
僅涉及單條支路走向、寬度或者單個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內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由組織編制機關提出調整方案,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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