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師范大學章程(全文)
陜西師范大學簡稱陜西師大、陜師大,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陜西師范大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陜西師范大學章程
序 言
陜西師范大學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陜西省立師范專科學校。1949年,陜西省立師范專科學校與國立西北大學文學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學師范學院。1952年西北大學師范學院獨立設置,1954年經政務院批準更名為西安師范學院。1960年西安師范學院與陜西師范學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為陜西師范大學。1978年劃歸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陜西師范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以“崇真務實、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為辦學理念,以建設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為辦學目標,著力培養引領教育發展的卓越教師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創新精神的各類專門人才,推動國家、民族與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優秀公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治理結構,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學術自由,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學校辦學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陜西師范大學,簡稱陜西師大、陜師大;英文名稱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簡稱SNNU。
學校法定地址為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199號,設有雁塔、長安兩個校區。雁塔校區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199號,長安校區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620號。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以及終止,需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國家核定的標準,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涵蓋人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醫學等領域的學科門類。
第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學 生
第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文獻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規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開展學術交流、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五)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獲得助學金和貸學金的學生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就業指導,支持學生開展課外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學校提供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規范學生申訴處理程序,保障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聽證等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無學籍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與受教育者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學校管理及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學校黨務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及本單位領導班子的產生與調整等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與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國家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相關申訴機構,按規定程序受理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分類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提高職業素質、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或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或退職。
離退休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享受相應待遇。學校按照國家和本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教職工進行服務,鼓勵、支持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或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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