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新政的10項重大變化
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9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本期華稅重點關注有關個人所得稅的部分。
一直以來,我國針對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政策幾乎全部限于上市公司范疇,近日頒布并于9月1日實施的《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一大亮點就是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稅政策予以明確,并實施較上市公司更加優惠的政策,對于包括“新三板”等在內的眾多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無疑是一大利好。另外,101號文還對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技術入股實施了更加靈活的稅收政策,值得關注。
一、非上市公司政策明確,并享受較大稅收優惠
政策: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點評:之前對于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僅能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原則性規定進行處理,或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執行。新政的出臺為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帶來的巨大的好處,不僅在“取得股權”時可以遞延,而且在“股權轉讓”階段還可以按照20%的較低稅率納稅,節稅效果顯著。
二、非上市公司優惠政策限于“境內居民企業”
政策: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應屬于“境內居民企業”,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101號文附件《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點評:享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主體要求有三:一是公司制企業,排除了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類型;二是境內居民企業,排除了非居民企業以及境外居民企業(注冊地在境外,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三是行業不屬于限制類行業,比如房地產、制造業、金融等。對于主體不符合的企業開展股權激勵,個人仍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有要求
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限于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才能享受優惠政策。(1)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2)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3)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點評:目前,我國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員工持股計劃等,此外還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方式等。因此,非上市公司在開展股權激勵時,應充分結合101號文的規定,選擇有稅收優惠的方式。
四、享受稅收優惠需要履行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政策:根據101號文,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7個方面的條件并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比如,股權激勵計劃應獲得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有詳實的方案,激勵的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點評:目前,所得稅優惠基本實行備案制,而按照101號文的規定,享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優惠稅收政策,需要制定詳細的開展方案(合規性),并履行相關審批、備案程序,企業應予以充分的重視。
五、延長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納稅遞延期限至12個月
政策: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點評:需要關注兩個問題,一是符合條件的上市開展股權激勵,依舊在行權(解禁)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款,但是新政延長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二是未來轉讓階段的稅負。目前我國對個人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轉讓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形成的限售股,根據《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規定,7種法定情形并未明確包括此情形,也即,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在轉讓股票時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包括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情形。
六、“非上市”境內上市,將適用“限售股”稅收政策
政策: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
點評:現行有關限售股的主要稅收政策有《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按照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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