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草案)》全文
為保障和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發展民族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族教育,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蒙古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公民所實施的以學校教育為主,以本民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為重點,以科學文化知識傳授和本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為基本內容的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民族學校和民族教育機構開展民族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是指以少數民族公民為主要教育對象的民族幼兒園、民族中小學校、民族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教育單位。
民族教育機構是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民族教育科學研究、教學研究單位。
第四條自治區優先重點發展民族教育,堅持國家教育方針同民族政策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積極推進民族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第六條自治區對民族教育實行財政優先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各級各類民族學校和民族教育機構的發展需求以及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區民族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民族教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民族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族教育工作。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發展民族教育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辦學形式與管理
第九條民族教育應當結合民族特點和地區實際,完善辦學形式和發展體系。
第十條民族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實行自治區統籌規劃,盟市、旗縣分級辦學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及流入地就近入園入學。
第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獨立設立民族幼兒園和民族中小學校;在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設立相應的民族幼兒園、民族中小學校或者在當地普通幼兒園、中小學校開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班。
第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民族中等職業學校或者在普通中等職業學校獨立開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班。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民族語言授課為主的院、系或者專業,舉辦民族語言授課的專業教育和民族班、民族預科教育。
第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殘疾兒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六條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名稱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辦學層次的順序組成。
第十七條民族幼兒園園長、中小學校校長應當由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任職條件,符合崗位要求的相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第三章教育教學
第十八條自治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治區民族教育的發展規劃以及各級各類民族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材建設、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十九條自治區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應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重點發展民族學校的雙語教學工作。
第二十條蒙古族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主要招收蒙古族學生,實施以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或者以漢語授課為主加授蒙古語的雙語教學。
朝鮮族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主要招收朝鮮族學生,實施以朝鮮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或者以漢語授課為主加授朝鮮語的雙語教學。
其他少數民族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主要招收其本民族學生,使用本民族通用語言文字教學,開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民族傳統文化教育課程。
自治區支持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以學校教育形式學習傳承本民族語言和本民族文化。
第二十一條實施雙語教學,應當在學前教育階段培養幼兒學習本民族語言能力和學習漢語興趣、義務教育階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高中階段教育熟練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
雙語教學民族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課程計劃開設一門外國語課程。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具有民族特色的重點學科和專業建設,設置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學科專業,培養研究型、創新型、應用型少數民族優秀人才和蒙漢兼通的高層次人才。
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的高中畢業生考入區內高等學校,選擇蒙古語授課專業學習的,鼓勵輔修宜于就業創業的第二學位、第二專業或者漢語授課的應用類課程;通過民族班和民族預科教育形式選擇漢語授課專業學習的,繼續開設大學蒙古語文課程。
漢語授課為主加授蒙古語的高中畢業生考入區內高等學校,選擇漢語授課專業學習的,鼓勵繼續學習大學蒙古語文課程。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對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的民族學校學生,實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制度。對漢語授課為主加授蒙古語的民族學校和開設蒙古語文選修課的普通學校學生,實行“蒙古語文應用水平等級考試”制度。
鼓勵各民族學生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對各級各類民族學校學生和少數民族畢業生實行升學優惠政策。
對報考區內外高中等院校的蒙古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考生實行加分錄取政策。對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政策。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逐步擴大蒙古語授課高等學校辦學規模,辦好民族班和民族預科教育。
招收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的高考學生,應當單列招生計劃、單獨劃定錄取分數線、單獨錄取。允許考生兼報區內外高等學校的漢語授課專業。
區內高等學校舉辦的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蒙古語文協作省區高等學校下達的協作招生計劃,應當招收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的高考學生。
區外高等學校下達自治區的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應當劃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語授課為主加授漢語的高考學生。
區內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為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考生舉辦民族預科教育。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符合民族教育實際的雙語教學課程教材體系,建設蒙古文教材編譯專兼職隊伍,提高國家課程教材編譯質量,突出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教材特色。
制定蒙古語言文字中小學、大中專教材和教輔資料及教學資源開發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加強編譯、審查、出版、發行工作。
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教育信息化工程,實現民族教育的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719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