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訴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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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被上訴人):張顯,男,。。。(其它信息略)
被答辯人(上訴人):藥慶衛,男,。。。(其它信息略)
答辯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就藥慶衛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案公開宣判。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
一審開庭當天,藥慶衛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新京報)表示,他的社會評價是正面的。
一審宣判后,藥慶衛也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中國青年報)表示,雁塔區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
一審宣判后,盡管判決尚未生效,答辯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開向藥慶衛道歉,并聲明可以根據藥慶衛的要求刪除微博。至今,雖然沒有得到藥慶衛的響應,答辯人只好根據一審藥慶衛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刪除了更多微博。
一審宣判當天,藥慶衛通過微博表示,他認為張妙家人張平選、王輝等人與他20萬元遺贈糾紛案系答辯人挑撥、撕裂兩個家庭的結果。因此不同意與答辯人和解、調解,
看看藥慶衛的微博吧
——“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是藥慶衛自食其言還是答辯人挑撥訴訟,人們自有公論。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公開在微博上號召人們對其“大罵”,并且認為大罵對其有安慰作用。請看——
“我好無助,網友們你們就評論吧,那怕是大罵也好,什么聲音都是安慰。
20xx-6-7 17:38 來自新浪微博 ”
罵人雖然不文明,但有時也可以幫人治病,相當于是幫人進行“心理治療”。比如《三國演義》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曹操患頭風臥病在床,看見陳琳寫的檄文,該檄文把曹操祖宗幾代罵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驚出一身大汗,頭風頓愈。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處于極度悲哀的心境。這種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藥慶衛本人對藥家鑫罪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死刑的國家意義、社會意義認識不足。
此時,如果每個人都附和藥慶衛的看法:藥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竇娥還冤哪!就是張顯“喊死”了藥家鑫,沒有張顯呼喊,藥家鑫肯定可以活下來呀,等等等等……那么藥慶衛就會越來越悲傷,說不定最終可能活活氣死。相反,有人高聲指責藥慶衛幾句,反而可以讓他從悲痛情緒中掙脫出來。
現在,藥慶衛斗志昂揚跟張顯打官司,這未嘗不是好事。藥慶衛也曾經對媒體表示,跟張顯打官司,成了他和愛人的精神支柱,他還準備將來撰寫“一個殺人犯父親的維權之路”,這些都表明,在藥慶衛心里,戰斗的意志已經代替了悲哀的情緒,希望已經代替了絕望,這對藥慶衛夫婦身體健康是有好處的。
這個簡單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也是不會否認的。
一些網友罵了藥慶衛幾句,答辯人轉載了。
因為遭到藥慶衛攻擊——藥慶衛讓藥家鑫的鬼魂纏繞在答辯人家周圍,一時氣憤不過,答辯人也回擊了幾句。
但這些都只是發生在網絡上,在答辯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紙媒體無關。
藥慶衛還曾經對媒體表示,勝敗已經無所謂,答辯人的微博刪不刪也無所謂,可見藥慶衛提起上訴也只不過是想拿答辯人尋開心。
但是,鑒于藥慶衛現在已經很開心了,一切都已經很正常了,因此也該明白適可而止這個道理了。一審判決已經很是照顧藥慶衛了,答辯人也已經仁至義盡了。
綜上,懇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20xx年8月29日
上訴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 :XXX,女,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對上訴人XXX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1.從20xx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07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07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07年5月15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09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09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07年5月15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xx年5月31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 上訴人認為這1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一是普遍認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而根據贛州的現狀,承租人轉租店面收取店面轉讓費,并不為經商人士所認可,因為這純粹是某些人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強加在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里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讓費,這屬于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上為什么不寫店面轉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才是歸還使用權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轉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讓人,并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而收據里注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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