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好答辯狀?
寫作答辯狀的目的是回答、反駁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以減免答辯人的責任,那么,如何寫好答辯狀?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如何寫好答辯狀?
寫作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充分做好答辯準備。
寫作之前,要全面熟悉對方訴狀的內容,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邏輯、訴訟程序等方面找出可答辯之處,尤其要抓住其要害問題,如糾紛的起因、爭執的焦點、事實真相和關鍵性證據等,確定答辯重點。在明確答辯方向的基礎上,可分主次先后設計出答辯提綱,并找出確定充分的證據和過硬的法律依據。
二、提出鮮明的論點,樹立辯駁的靶子。
答辯狀是應訴文書,處于被動地位,要想推翻對方的說法,后發制人,必須充分運用駁論。所以必須針對對方所訴,提出鮮明論點,樹立靶子,才能有的放矢。古人云:“綱舉目張。”論點就是答辯的“綱”,要有針對性和概括性,如:“原告對遺囑真實性的懷疑毫無道理”,“原告違約在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等。如果論點不止一個,可以按照由主到次、由事實到法律的順序排列。切忌論點不清,邏輯混亂。
三、圍繞論點,充分論證答辯理由。
文書格式對民事答辯狀的理由部分,沒有做出任何限定,給答辯人提供了自由馳騁的空間。訴訟實踐證明,凡是處于“被告”地位的答辯人能夠勝訴,基本上都是由于理由論證比較充分。要達到“理由充分”的效果,應當從事實、證據、法律、事理人情、語言邏輯等多角度進行答辯。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此部分說理要有針對性,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具體有以下幾種方法:
1.針對對方所控事實錯誤之處,陳述事實真相。
客觀案情是構成行為性質和判斷是非的根據,虛假的事實必然導致錯誤的判斷。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最有效的方法是指明其所謂“事實”的虛假性,并敘述說明案情真相。例如在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中,被告針對原告所謂“被告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并且婆媳關系長期不和”,首先指出該說法與事實不符,進而列舉相關事實進行論證:“自從1984年丈夫、公公相繼逝世后,婆婆年老體弱,小姑王×(原告)尚未成年,我不忍棄老小而去,一直未再婚。此后我盡心盡力照顧這個家,三人關系一直很融洽。王×1995年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十多年來,我對婆婆照顧周到,二人從未發生過爭執。這些,街坊四鄰有目共睹,張×、林×可以作證。”
2.針對舉證錯誤進行反駁。
事實是否真實可*,要讓證據來說話,證據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證據虛假,必然反映事實的虛假或論證的荒謬。因此,用確鑿的證據,指出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是反駁其訴訟請求最有力、最簡捷的方法之一。例如一起借款糾紛案,答辯人即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針對上訴人(原審原告)所稱,“借款人張××作為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上訴人借款20萬元”“有加蓋了被上訴人印章的介紹信為證”進行答辯說:“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了被上訴人出具的介紹信,但該介紹信上的印章是偽造的,被上訴人未委托任何人向上訴人借款。”法院鑒定后,認定印章系“非法刻制”,而且借款人張××并不是被上訴人一方的工作人員,又“拒不出庭作證”,結果二審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針對適用法律條文錯誤進行反駁。
法律條款是訴訟要求的法律依據,援引法律錯誤,其相關主張必然不能成立,因此抓住此點進行答辯,也可有效駁倒對方。寫作時應指出對方訴狀引用法律失當或理解有誤,并列舉有關法律條文進行分析論證,以揭示其訴訟理由與訴訟請求的不合法之處。如在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中,原告說自己是李××(被繼承人)的兒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他才是法定繼承人,而被告卻只是其學生而已,根本無權繼承遺產。針對此說法,被告在答辯狀中首先肯定了原告前半句的說法,但隨后指出,法定繼承人并非一定就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非法定繼承人也并非一定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并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得出“李××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自己的財產贈與我,是合法的”。并進一步列舉該法第五條:“繼承開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指出“此條法規明確說明,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我按照李××的遺囑,繼承她的財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是真正的依法辦事。顯然,原告所訴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是站不住腳的。”被告抓住起訴狀適用法律錯誤,充分援引相關法律進行論證,有力地反駁了對方觀點。結果,法院判決被告依法按遺囑繼承遺產。
4.針對對方訴狀邏輯錯誤進行反駁。若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無理,其在訴狀中難免露出邏輯混亂、矛盾等破綻。答辯狀如果能準確地指出這些破綻,可使原告陷于尷尬被動,從而使其請求無法成立。例如一起股份合作糾紛案中,原告陸××訴稱自己是××公司“股份制企業法人”的`“股東之一”,于1998年調出,“被告未支付原告1998年年終分紅150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予以支付。被告辯稱:“原告陸××作為股東,在公司經營期間無故提出退股,并要求‘一次了斷’,已屬違約。且原告退股時與被告達成協議,要求被告一次性付給其股份利益612074元,以此了斷,當時雙方均履行完畢。故其無資格要求年底分紅。”結果,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斷絕了股份合作關系,“故陸××要求參加被告1998年分紅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駁回原告陸××的訴訟請求”。
除以上幾種方法外,還可依據相關法律,指出對方不具備或已經失去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使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如“被答辯人的起訴爭議標的不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部分并不具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和受理的條件”,“答辯人的ZL952×××××專利已于1995年12月×日公告授權,被答辯人對該專利權提出的‘專利權權屬糾紛’早已超過訴訟時效,這一主張也早已喪失了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保護的請求權……(相關事實和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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