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
2016年《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將于5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2016年《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
(2016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約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有利于節約用水的政策,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發布節水設備(產品)以及導向目錄。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城鎮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和改革、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活動,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教學內容,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有權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
第八條 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省、設區的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九條 行業用水定額由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沒有隸屬主管部門的行業,其行業用水定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訂。行業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可以制訂嚴于省規定以及省未作規定產品的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用水效率紅線確定的目標以及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用水計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計劃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以用水計劃為依據,對計劃用水戶用水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式水價等水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并每年向社會公示收費情況:
(一)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
(二)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
(三)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四)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使用公共供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用于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三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并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計劃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予以整改。
重點計劃用水戶名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安裝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年取用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確立用水統計指標體系,規范統計方法,保證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量、節水指標等統計數據的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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