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7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7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9號)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5月2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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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安全常識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學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媒體單位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從事安全生產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過程和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九)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不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不建立安全隱患登記檔案監控制度;
(六)不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架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預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作業場所和生產、儲存設施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向從業人員發放告知卡,詳細標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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