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答辯狀參考范文與無效合同
房屋糾紛民事答辯狀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金華市偉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金華市丹溪路1133號偉志商務館五、六樓;法定代表人:何XX;電話:xxx;
訴訟代理人:溫XX,浙江創欣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
被答辯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地址:金華市丹溪路1133號偉志商務館二至四樓;法定代表人:王XX;電話:xxx。
答辯人因原告提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扼要答辯如下:
一、雙方在房屋買賣問題上未曾達成合意,本案買賣合同未成立,被答辯人訴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欠缺基本的事實基礎與法律根據。 2002年5月20日,原、被告雙方就本案房屋的租賃事宜進行了磋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十分清楚,該協議是房屋租賃協議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其中除第5條之外,全部條款都是關于租賃方面的內容,不能憑此就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在簽訂租賃協議過程中,答辯人曾經向被答辯人提議:不要租賃,干脆把此房買去算了;但是,被答辯人當時不愿意購買,并且決定在2012年前也不購買此房屋,所以,租賃期限就寫到了2012年。本來在租賃協議中,根本就沒有必要寫上第五條的,即“乙方若在2004年底之前購買上述房產,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800元計價,一樓營業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計價……”這樣一句與租賃毫無關聯的話語的,只是,答辯人當時很想將此房賣出去,因而,擬稿時多余性地在這里給了承租人一個低價的誘購信息。無論從當時的特定情形,還是就這第五條的具體內容分析,這第五條顯然是答辯人單方作出的一個要約,而根本就不是房屋買賣的合意。對此要約,答辯人已經于2004年2月18日收回了,即此要約依法被撤銷了。后來被答辯人于同年3月18日函中所表示的意思不是承諾,而是反要約;再后來,因雙方的看法不統一,就此商務樓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的交易意見,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房地產買賣更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本案在買賣合同均未成立的情況下,怎可就要求強制去辦理過戶手續呢?顯而易見,被答辯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完全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也缺乏起碼的事實依據與法律根據,不能成立。如上所述,被答辯人當時(2002年5月20日)不愿意購買此房,而且決定在2012年5月21日之前也不想購買此房。只是到了2004年3月18日,答辯人撤銷要約時,被答辯人才忽然起意想要購買。 既然于今年3月才決定要購買,那何來差價損失? 如果說,在2002年5月20日的當時就決定購買的,而且當時與答辯人簽訂了有效的買賣協議的,在此前提下,現在出賣人反悔不賣,致使被答辯人買不到類似房產的,這才可能談得上損失不損失的問題。現在被答辯人何來損失? 如果說,當時房價低時沒有買,而現在想買就是差價損失,那么2000年杭州房價4000元/平方米,現在近10000元/平方米,杭州居民包括我們今天在座的金華居民,所有當時沒有購買而現在想買的居民是否都存在著損失?是否都可以起訴某一家房地產公司呢?顯然,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起碼的前提條件。 總之,被答辯人對租賃協議中第5條的理解錯誤,其訴訟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完全不能成立,據此,敬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七種無效的房屋購買合同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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