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條 交易席位是會員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參與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為場內交易席位和遠程交易席位。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其營業場所,通過與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通信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與交易所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四條 會員在取得會員資格后,即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經交易所批準,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會員增加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繳納席位使用費,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會員增加交易席位僅是增加該會員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對會員的持倉限額、風險控制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管理規定不變。
第六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
(二)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個月成交量連續排名前50位,或者從事交易所期貨交易的單量較多;
(三)交易所要求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 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席位類型、接受回報范圍等。
必要時,交易所可以要求會員提供其他資料。
第八條 增加場內交易席位申請經交易所同意后,會員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到交易所辦理有關入場手續。無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申請增加的場內交易席位。
第九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
(二)申請經營機構所在地的通訊、資金劃撥條件能滿足交易所期貨交易運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遠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遠程交易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相關技術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十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席位類型、接受回報范圍、安裝地址、營業執照號等;
(二)申請經營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遠程交易系統基礎設施及人員情況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收到會員提交的遠程交易席位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進行遠程交易的批復后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繳納席位使用費。無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申請的遠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條 會員提出遠程交易系統開通申請后,由交易所通知會員具體開通日期。
第十四條 開通遠程交易的會員,其場內交易席位繼續保留,在交易時間內,會員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會員應當通過場內交易席位進行交易。
會員如不委派出市代表進場,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其遠程交易的管理和遠程交易系統的維護,并對交易所提供的軟件接口和文檔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作技術調整時,應當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遠程交易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遠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會員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亂或者有嚴重違規行為的;
(四)已不具備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條件的;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從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的;
(六)會員申請取消的;
(七)交易所認為應予取消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會員終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如會員喪失交易所會員資格,則其擁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終止使用。
第十九條 由于計算機終端、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交易時,交易所應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為止。
第二十條 交易所在夜盤交易小節不辦理席位申請、變更和撤銷業務。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并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其在交易大廳與交易有關的行為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二條 出市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經交易所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沒有刑事處罰記錄。
第二十三條 辦理出市代表證件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錄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證、期貨從業資格證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每個交易席位限兩名出市代表進場,特殊情況應當經交易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出市代表可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內進入交易大廳做開市準備,收市后30分鐘內離開交易大廳。出市代表不得隨意出入交易大廳,特殊情況應當經場務管理人員批準。
交易期間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現的后果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 出市代表應當佩帶有效證件、著指定的專用服裝出入交易大廳。
第二十七條 出市代表應當愛護交易大廳內的各種設施,嚴格按照交易所有關交易大廳計算機設備管理規定操作,損壞者要照價賠償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出市代表攜帶交易設備進出交易大廳應當經交易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出市代表應當服從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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