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出臺國防交通法
黨的十八大以來的第一部國防立法——國防交通法草案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要建立市場導向的利益引導機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以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
擬出臺國防交通法
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迅猛發展以及軍隊建設和改革的不斷深化,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包括利益引導機制不夠完善,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工作的權利義務調整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實際需要。為此,草案積極面向和適應市場,建立利益引導機制,使國防建設同經濟建設更好地兼容、共生、雙贏。
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在土地使用、城鄉規劃、財政、稅費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順利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采購、運營范圍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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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是指根據國防需要,在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和郵電通信等交通運輸行業及與交通運輸關系密切的其他領域,組織進行的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等活動。由于國防交通工作具有軍地互涉、行業交叉、縱橫全國、立體結合的鮮明特點,可謂“茫茫九派流中國,沉沉一線穿南北”,因此,不論是從涉及主體的多元性還是運行機制的協調性而言,都對立法保障有著極為強烈的需求。
立法保障國防交通建設
新形勢下,我國交通事業大發展、大繁榮,進一步將國防功能“嵌入”交通基礎設施,在國家交通建設中積極貫徹國防要求,面臨難得的機遇。同時,圍繞提高我軍以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為核心的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的能力,從兵員運輸到裝備輸送,從保障作戰訓練到馳援搶險救災,從大規模聯合作戰到海外戰略投送,都需要提供暢通的交通保障。為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一部專門的國防交通法,已是客觀現實的緊迫要求:
一是健全我國國防交通法律制度的需要。在現有的國家法律層面上,國防法、國防動員法、公路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律,雖然涉及到國防交通方面的內容,但不夠系統完整,可操作性不強。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盡管在長期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權威性不高、約束性不強,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全面加強國防交通建設的現實需要。為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務院“十二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中央軍委“十二五”期間立法規劃等一系列重要指導性文件,都明確提出要加快制定國防交通法。
二是推動國防交通走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的需要。國防交通具有國防和經濟的雙重屬性,在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中有著重要作用。長期以來,國家在交通建設中貫徹平戰結合、軍民結合的原則,國防交通實力不斷增強,已成為軍民融合式發展特色鮮明、富有成效的領域。近年來我國頻發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國防交通保障不但首當其沖,而且貫穿始終,活躍在國家應急保障的前沿。適應當前國家交通建設快速發展、適度超前的趨勢,迫切需要制定國防交通法,規范國防交通建設的管理體制、戰略布局、需求提報、規劃計劃、組織實施、監督落實等事項,將以往的交通設施建設融合、運載工具研制融合、保障力量融合,擴展到法規制度融合、運行機制融合、規劃計劃融合、信息資源融合、標準規范融合等,為進一步實現國防交通與國家交通的協調發展、平時保障與戰時保障的深度結合,提供根本性、常態化的制度安排。
三是提高我國戰略投送能力的需要。戰略投送能力是國家戰略能力特別是軍事能力的重要標志,是掌握和保持軍隊行動自由權的重要基礎。近年來,我國的海運企業已多次為海軍護航編隊運送補給物資,航空公司和海運企業船舶也多次承擔國際救援運送物資、海外撤僑任務。加快建設一支骨干在軍、主體在民、軍民融合、一體保障的戰略投送力量體系,是深化拓展軍事斗爭準備的緊迫任務,也是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建設的重中之重。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戰略投送能力的生成和提高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人力資源、交通設施、投送裝備和體制機制等多種要素,關系力量建設、運用、管理、訓練、保障等多個環節,涉及軍隊、政府、企業、社會等方方面面。為此,必須形成國家統一意志,制定專門的國防交通法,為戰略投送能力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規范相關國防交通工作責任權利義務的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國防利益與經濟利益的關系更加復雜,迫切需要依法建立有效的體制機制,依法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特別是隨著交通行業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在多方投資渠道和多元結構形式的交通運輸產業發展中,既要保證國防交通工作的開展和落實,又要保護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堅持通過法治方式推動發展,以國防交通法中明確政府、軍隊、企業、公民的`相關責任、權利和義務,發揮法律在調整規范各有關方面利益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調動各方履行國防交通義務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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