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制定了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下面是意見稿的詳細內容。
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指單位(或組織,下同)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實施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三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向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以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六條 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單位預算,予以保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同),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中小型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未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應當指定相關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鼓勵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設立董事會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總經理或者總裁,下同)領導下開展審計并向其報告工作。
董事會主要負責批準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預算、審批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和重大項目審計報告、監督審計結果的落實等事項。
企業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資源、組織領導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審計結果的落實等事項。
第十二條 企業未設立董事會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審計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首席審計官(或稱總審計師等,下同)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當設立首席審計官職位。
第十四條 首席審計官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協助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分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下屬單位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可以根據國家編制管理規定要求和管理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審計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誠實、守信、廉潔、正直,不應歪曲事實、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審計職業判斷。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并通過后續教育培訓加以保持和提高。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從業資格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于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等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企業財務收支及有關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三)對企業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評審;
(四)對企業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五)有關規定和企業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單位職責履行情況和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單位內部控制情況進行評審;
(四)對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五)有關規定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財政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業務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下同)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召開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政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三)檢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
(四)對被審計對象的業務活動進行現場觀察、調查和記錄;
(五)對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單位內部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提出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可以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封存有關資料資產、對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單位內部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通報審計結果等權限。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發現的本單位負責人存在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本單位未予以處理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要完善的問題,有權向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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