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下月實施
我市首部實體性地方法規《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將于下月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3月1日,我市首部實體性地方法規《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作為全市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的直接執行者,住建系統率先開展專題培訓,“園林南充”沖鋒號已經吹響!
“《條例》還有十幾天就要正式施行,相比其他部門,住建系統應更加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條例》精髓。”市住建局風景園林科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專題培訓讓住建系統干部職工對條例的重點、要求更加清楚明白,對今后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有了更加清晰的方向與目標。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宋先佐介紹,《條例》全面規范了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法律責任,充分體現了建設生態文明的新理念。《條例》的出臺,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國家園林城市綠化水平,加快我市園林綠化進程,提高綠化成果的保護力度,為順利實施市委“155發展戰略”、建設“成渝第二城”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宋先佐解讀《條例》時指出,《條例》結合南充實際,提出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我市現有的山體、江河水系、林地、生物物種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設的總體要求。同時,對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自然山體保護規劃、城市綠道系統規劃、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城市道路綠化規劃等綠化專項規劃作出規定。
記者了解到,為營造《條例》施行的良好氛圍,在3月1日當天,市住建局將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在北湖公園等人流集中區展開宣傳,讓《條例》深入人心、順利施行。
記者同時獲悉,南充主城區和閬中市已經建成“國家園林城市”。目前,全市正在奮力創建“國家生態市”。
“相比‘國家園林城市’,‘國家生態市’創建要求更高、考核內容更廣、綜合性更強。《條例》的出臺,也將為‘國家生態市’創建打下良好基礎。”市環保局生態科工作人員曾艷介紹,南充“國家生態市”創建工作于2007年就已啟動,目前儀隴縣“生態縣”已經創建成功,閬中、西充已通過“生態縣”省級考核,全市力爭于2019年成功創建“國家生態市”。
以下是條例全文:
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南充市市、縣 (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體、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種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投資、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冠名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阻、舉報。
第八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自然山體保護規劃、城市綠道系統規劃、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城市道路綠化規劃等綠化專項規劃。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化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實行綠線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專項規劃和綠線。確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辦公、公共文化設施、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等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商務設施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開發區內工業建設項目綠地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氣、噪聲等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應達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產綠地用地面積不低于城市規劃區面積的百分之一,國家園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國家、省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加強城市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寬度應當滿足行道樹的栽植和生長條件。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條 鼓勵利用不同立地條件栽植攀緣植物發展立體綠化。立體綠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科學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的六個月內完成,所需資金列入工程總預算。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并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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