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
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種類
第六條 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第八條 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冊資金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出資應當取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者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數以上的投資者的同意;
(六)不得減少注冊資金;
(七)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后始得辦理登記。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開辦和關閉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農村村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
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開辦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金和各個投資者的出資數額;
(四)投資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五)公司的組織機構;
(六)公司的解散條件;
(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辦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范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距歇業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償還債務。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破產,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償還債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六)訂立合同;
(七)申請專利、注冊商標。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法納稅;
(三)服從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應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賬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第二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者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向私營企業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 私營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不被扣繳或者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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