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辦起草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yjzj@ca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225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綜合協調管理和執法督查局,郵編: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15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16年1月11日
附: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指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督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二章 許可
第六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開設地方頻道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二)有完備的服務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五)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應當是新聞單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單位是新聞宣傳單位。
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或者發布平臺服務的,應當是依法設立二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第八條 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可以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
第九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結構、布局等要求。
第十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與外國投資者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合作,應當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宣傳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控股方為中央新聞宣傳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審批;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宣傳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控股方為地方新聞宣傳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審批;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初審后,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者概況(包括服務場所、設施、股權結構和資金情況等);
(三)服務方案(包括服務項目、服務方式、業務形式、服務范圍等);
(四)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五)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情況;
(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七)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接入服務提供者基本情況和接入服務協議;
(九)嚴格履行本規定相關責任義務的承諾書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還應當提交主辦、主管或者控股方為新聞宣傳單位的證明及該新聞宣傳單位的意見;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或者發布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和最近二年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情況的說明。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621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