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全文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并重的方針,制定了《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并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城鄉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經濟結構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四條
國務院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和審查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任務。日常工作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分工負責。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并可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日常工作由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省、自治區、草轄市的重點耗能廳、局和地、市,應當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并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地方和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部門的節能技術政策和規劃,組級指導節能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檢查、監督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部門的企業和其他單位改進節能管理,統籌、協調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六條
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1萬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應當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并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年耗能不足1萬噸的企業,由地方和部門參照上述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做出規定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地方、部門發布的有關節能的規定,制訂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完善節能科學管理,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七條
地方、部門、企業的節能工作,必須實行責任制。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有專業知識、有業務能力和熱心節能工作的干部和技術人員。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同時是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執行本條例的監督機關。地方和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除履行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監督職責外,還可委托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的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章 管理基礎工作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統計體系。各級統計部門應當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其他規定,定期向統計部門、節能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有關計量工作的其他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局應當組織制訂各項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地方和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地方和部門節能標準。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制訂的綜合能耗考核定額和單項消耗定額,定期對企業主要耗能產品制訂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并認真進行考核。企業應當把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機臺,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度。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進行能耗分析,并根據需要開展能量平衡工作。重點耗能企業應當實行綜合能耗考核和單項消耗考核制度。
第四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做好能源的供應和節約工作。根據企業能源管理的水平、產品能耗和綜合經濟效益的高低,擇優供應能源。對基本由國家分配能源的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定量或者定額包干。節約的部分,歸企業留用。
第十五條
煤炭工業應當發展煤炭篩選和洗選加工,提高煤質,有計劃地實行對路供應。煤炭生產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分配計劃和企業供銷、運輸合同,組織煤炭的定質、定量供應。對冶金、電力,化工、建材行業的大型企業和鐵路機車用煤,實行對路供應,并逐步實行定點供應。城市燃料公司應當根據中小型企業的需要,供應動力配煤。
第十六條
煤炭供應實行按質論價的原則。對燃料用煤推行按發熱量計價的辦法。煤炭的計量,逐步推行按商品煤計量和標準煤折量的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計劃供電和計劃用電的制度。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范圍,按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全國供用電規則》執行。實行多種電價,并鼓勵企業在豐水的棄水期和用電負荷的低谷期用電。電價的計算方法,按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燒油。新開燒油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確定以燒煤代燒油的企業,必須限制改造。對鍋爐和工業窯爐燃燒用的平價燃料油,依稅法規定,征收燒油特別稅。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柴油發電機組用油,除無電源地區的生產作業,邊境、牧區用電,以及醫院、廣播、郵電、科研等必須備用的電源機組外,對其他柴油發電機組不保證供油。
第二十條
石油供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城鄉加油站的建設,減少成品油貯運中的損耗和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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