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約車實施細則全文
溫州網約車實施細則近日正式落地,將于下月實施,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網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溫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公布,并將于2月1日起實施。細則對司機資質的要求較為嚴格。要么擁有溫州戶口,要么需在溫州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要求3年以上駕齡,并且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需要考取網約車資格證。
對于車輛的要求。1、溫州本市號牌車輛;2、燃油車車輛軸距≥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2萬元;不過,新能源車不受車價限制,但車輛軸距需≥2600mm或續航里程需達到250公里以上;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5萬元的不受車輛軸距限制;3、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4年。
另外,還規定,溫州網約車需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同時,溫州的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要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也要退出網約車經營。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制訂網約車運價要明碼標價,并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還要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以及相關營運保險。
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也是大家口中所說的“順風車”。合乘服務提供者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合乘服務提供者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以下為細則全文:
溫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預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者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營利性運輸活動。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市和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和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按規定受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4.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5.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信息公開制度;6.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
第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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