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
為提升傳統能源汽車節能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制定了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工作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傳統能源汽車節能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 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 年)》(國發〔2012〕22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在中國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生產情況進行管理,兩項目標要求分別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在中國關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等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新能源乘用車,包括在中國關境內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關境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主要是指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已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關境外的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視同為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在中國的代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與當年度對應生產或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當年度生產或進口總量計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簡稱實際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當年度對應生產或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當年度生產或進口總量計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簡稱目標值。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乘以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以下簡稱達標值。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按照國家標準規定。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生產情況的管理工作,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平臺并發布相關信息,推動企業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積分交易。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八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對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別實施核算。
第九條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和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條 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車輛型號對應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指標數據。如果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輛型號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含本年度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發布的停止生產或進口車型的數據),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一條 同一車輛型號因整車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第十二條 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數量為核算年度內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的核算數量為核算年度內經中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 為鼓勵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對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以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要求的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在核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按 GB 27999 中相關規定計算。
第十四條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與實際值的差額與該企業年度車型核算數量的積。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
第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前三年平均年產量或進口量少于2000輛,且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性的小規模乘用車企業,給予適度寬松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
第十六條 小規模乘用車企業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改善計劃報告(報告格式見附件一),報告應包括先進節能技術研發應用情況及計劃、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標等。
第十七條 承諾2016-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8%以上的小規模乘用車企業,可給予與相關標準規定達標值的比值最高不超過160%的寬松達標要求;承諾2016-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6%以上的小規模企業,可給予與相關標準規定達標值的比值最高不超過130%的寬松達標要求。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八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主體,對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分別實施核算。
第十九條 企業年度生產或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將產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車積分。
第二十條 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或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分值與對應的生產或進口量乘積求和計算得出的積分總量。
第二十一條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分值根據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純電動續駛里程等技術指標確定(新能源乘用車分值見附件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為企業核算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產量或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目標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圓整至整數位。
第二十三條 對在中國境內傳統能源乘用車年產量或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乘用車企業,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年度比例要求2016和2017年度,對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部分為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反之為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92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