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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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
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原人事部令第9號,以下簡稱《機關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企業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崗工作人員(含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在崗勞動者適用本細則(以下分別稱為單位、職工)。
第三條 各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維護職工權益,對本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制定休假計劃,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第四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一)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三)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因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天數。
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第五條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及其他特殊任務等工作需要,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向職工說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計發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職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勞務派遣職工符合年休假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勞務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年休假,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協商,用工單位具體負責安排、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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