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范圍與要求
什么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條例。
公共場所包括范圍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聚集,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社交、休息、娛樂、體育鍛煉、購物、餐飲、旅游和居住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七類28種:
1.住宿和交流場所,如賓館、飯館、旅店等;
2.凈身與美容場所,如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等;
3.文化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等;
4.文化交流場所,如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
5.商業活動場所,如商場(店)、書店等;
6.就診和交通場所,如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7.體育、休息場所,如體育(館)、游泳場(館)、公園等。此外,郵電局、照相館、銀行營業廳、集貿市場等尚未納入法定監督管理范圍,有待今后從立法上修改完善。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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