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定了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家庭、學校、國家機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定未成年人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家庭、學校、國家機關和社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其自我保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愛、自強、自信,珍愛生命,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家庭、學校、國家機關和社會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過多種途徑聽取其意見。
第八條 未成年人應當接受家庭、學校、國家機關和社會的教育,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對于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未成年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和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財產、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權利,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正確的教育和監護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關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變化和思想道德狀況,傳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道德品質,引導未成年人參與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除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在依法處理涉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財產時,應當聽取其意見。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的,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放任、迫使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二)強迫未成年人參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三)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曠課、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進入不適宜場所、攜帶危險物品、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
(四)放任、教唆、引誘未成年人觀看、閱讀、收聽、收集或者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內容的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歧視、虐待、傷害、遺棄未成年人;
(六)教唆、誘騙、脅迫、縱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七)其他不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
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用。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載入個人戶籍信息。
第十五條 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歧視、虐待、傷害或者遺棄。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幫助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建立與家庭、社區的經常性聯系制度。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對待學生,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執行國家關于教學制度、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課時和作業量的規定,不得增加學生的課業負擔。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文化、藝術、娛樂、體育、科技、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注重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文化、藝術、娛樂、體育和課外活動的設施和場所。
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與學生年齡、身心健康等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設用于教學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并采取安全過濾措施,防止學生接觸有害信息。
節假日期間,中小學校的圖書館、體育館等文化體育設施、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等應當逐步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輔導人員,對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
學校應當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對進入青春期的學生有針對性地進行生理、心理方面的指導和教育,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配備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護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公共安全知識和社會生活知識。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制度,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校園內的教學、生活等設施的安全。為學生提供的食品、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對校園內以及校園周邊侵害學生人身、財物安全的行為,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予以制止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遇有突發事件,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及時引導、疏散、轉移和優先救護學生,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曠課、逃學的學生,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教育規勸,促使其返校上課。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學生,應當如實告知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有關部門,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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