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制定了《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四條 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應當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 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二章 劃定
第七條 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落實基本農田的數量和布局,并明確質量要求。
第八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和名、特、優、稀、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有良好水利條件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
(三)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集中連片的中、低產田;
(四)蔬菜生產基地;
(五)農業開發項目和農業技術推廣實驗示范用地;
(六)農業教學、科研用地和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七)花卉、苗木、飼草、桑茶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耕地。
需要退耕還林、還湖的耕地不得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注基本農田保護區地塊位置和地塊編號。
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由縣(區)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后,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修改后,應當自規劃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基本農田布局。
基本農田保護期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一條 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總體規劃圖;
(二)鄉(鎮)基本農田地塊和面積登記表;
(三)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匯總表;
(四)驗收確認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
第十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占用蔬菜基地的,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第十七條 需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小型提水、引水和蓄水設施的.,應當以使用劣質地和改造現有水利設施為主。
第十八條 村莊集鎮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及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 禁止閑置基本農田。
經依法批準征用基本農田的,自批準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基本農田的,應當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占用基本農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予以補償;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予以補償;超過一年不足兩年的,按兩年予以補償。基本農田年補償金額按照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恢復種植條件。恢復種植條件期間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基本農田進行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改良土壤、維護排灌設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機肥料,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提高地力,防止基本農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第二十二條 因生產建設造成基本農田塌陷、壓占、挖損、破壞的,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支付復墾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復墾。
第二十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每兩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每兩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周圍興建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其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防治污染基本農田的設施。已建成的項目對基本農田有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二十七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通知基本農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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