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0月1日實施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新制定了《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并于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用工單位欠薪,要計入企業信用檔案。7月29日下午召開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過表決,批準了《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勞動用工將實行實名制管理
根據新規,鄭州市建設工程將實行終身質量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相關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都應當依法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參與工程質量管理的人員將落實質量責任制。
勞動用工方面,《條例》指出,在建筑領域的勞動用工將實行實名制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核實勞動者的身份,建立用人檔案,如實記錄勞動用工情況。
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條例》也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老賴”們出招兒:建設工程將實行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工資保障金制度等,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并通過專用賬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向工資賬戶撥付資金等。如果發包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者不進行工程竣工結算,造成用人用工單位無力支付勞動報酬的,以及用人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欠薪時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期限的等行為,將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企業信用檔案作用很大,政府投資和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將會把信用信息作為選擇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有關單位的依據。
此外,在罰則中,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建立工資專用賬戶、不通過專用賬戶支付工資,或者不按照工程進度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的,將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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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服務、規范的原則。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誠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電力等專業工程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展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發包承包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已辦理工程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監理發包。
第八條 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的,招標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要求投標人繳納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投標保證金的;
(二)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超出工程項目實際需要的;
(三)要求投標人出具與合同履行無關證明材料的;
(四)按照某一個或者特定幾個投標人的資質、規模、業績等條件編制招標文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
第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發包: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發包的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
(二)建筑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由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承包單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的;
(五)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施工,發包人發生變更但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確定特殊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或者特殊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經依法確定的特殊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或者特殊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
建設單位需要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施工現場管理方式。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發包行為:
(一)以墊資為承包條件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另行發包的;
(三)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發包行為。
第十二條 承包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未經發包方書面同意,將建設工程非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二)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三)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或者以合作、聯營等形式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將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交由施工勞務企業采購或者租賃,并與其進行相關費用結算的.;
(六)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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