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明起實施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重新修訂的《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將于明天(9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在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巡視員古富香介紹,條例在明確市、區縣兩級分級管理和行政部門監督責任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并設置了相應的罰則。
同時,條例提高了招標投標活動的透明度,明確了招標范圍,補充細化不招標、邀請招標情形。
“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投標保證金的提交、管理、退還機制。”古富香說,條例加強了投標保證金管理,明確退還期限,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比如,第十六條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幅度,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提交方式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等。
針對規避招標問題,條例第九條強化了對招標方案的審批、核準、備案管理,同時簡化工作程序;針對量身定做等突出問題,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要求應當使用國家法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縮小編制招標文件的自由裁量權;針對投標人串通投標慣用手段,條例第四十八條,本著不重復的原則,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圍標串標行為及法律責任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補充和細化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下面是條例全文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2008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自治縣)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八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其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報告或者備案時一并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核準、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一并辦理,并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應當審核招標內容的項目的,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格許可或者招標人委托范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免費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網站、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網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時發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的標準文本。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但是招標文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入招標文件指定賬戶。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并設置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采取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十八條 評標方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為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投標人仍然少于三個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標和評標。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投標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文件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評標結果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46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