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版)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制定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并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6年9月28日玉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未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部門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園林、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制定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商場、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會議、住宅區業主大會制定維護本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規約,動員居(村)民、業主積極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并依法保障投資者、捐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的聯系方式,依法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和舉報人,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作業。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并與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責任范圍跨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對其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離帶、橋梁及其安全保護區的范圍,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河流、湖泊、水庫、池塘、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公共水域范圍,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城市軌道、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停車場的范圍,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園、綠地、廣場、機場、碼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五)市場、商場、餐館、旅館、展覽展銷會場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訊交換箱、道路窨井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人員負責;
(八)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使用權人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所屬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街道、社區的非市政道路、居民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等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規定配備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完好;(二)保持責任區內整潔;(三)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勸說、制止,勸說、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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