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全文)
新制定的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同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三)礦井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
(四)交通運輸工具、農業機械存在超速、超載、超限運輸或者違法載人、無牌行駛、無證駕駛行為的;
(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超藥量、超定員、超范圍、改變工房用途生產或者使用國家嚴格禁止的違禁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現場管理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蠻干或者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落實教育培訓計劃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停工停產停業整頓和技改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經營或者建設施工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工藝、設備、原材料或者生產經營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產品的;
(十)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規定經設計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十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和尾礦庫與居民區(樓)、學校、幼兒園、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的;
(十二)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安裝泄漏報警、監控預警、安全聯鎖等裝置或者系統,不能實現實時有效監測監控的;
(十三)采用不正當手段致使監測、監控、聯鎖、報警、保險等裝置或者系統不能發揮正常作用的;
(十四)非法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礦產資源或者關閉取締后仍非法生產或者非法從事其他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十五)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種類、濃度和強度超過規定范圍而沒有及時按規定報告,也未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的;
(十六)井工開采的非煤礦礦山未按規定采用機械通風或者通風狀況不能滿足井下作業需要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鎧裝電纜的;
(十七)井工開采的礦山未按規定使用取得礦山安全標志的設備、設施或者使用的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
(十八)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未按規定安裝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未按照規定安裝安全儀表系統和安全聯鎖報警、緊急停車等系統的;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的;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未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礦山領導未執行帶班制度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
(二十一)對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執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者拒不執行相關執法部門下達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二十二)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實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安全生產保障需要落實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擠占或者挪用安全生產經費的;
(二十四)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
第八條 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分級及判定標準制定具體辦法。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判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評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評定結果依法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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