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減持新規實施有什么影響
2017年減持新規實施有什么影響?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新規真的是一場微博公開喊話+一頓飯局倒逼的倉促之舉?
別開玩笑了。如此完善、專業,且被市場各方高度認可的規范性文件明顯是經過長時間準備的。早在去年11月,新華社便連發三篇帶有顯著信號的關于規范股東減持的文章,具體包括《減持前“高送轉”減持后“就變臉”——透視股市減持亂象》、《為何減持?傷害了誰?該不該管?——追問股市減持潮》、《永大創始家族為何在集團一股不留一人不剩?》。
記者梳理發現,三篇文章已經揭示市場存在的減持亂象。另外,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也提到,此前減持制度暴露出一些問題,如“一些上市公司股東集中減持套現”、“上市公司股東和相關主體利用”高送轉“推高股價配合減持”、“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產業資本的大規模減持”。
可以看出,本次減持新規及相應細則就是針對上述問題的對癥下藥。
2、舊規中受限的主體范圍主要是大股東,新規有什么新的變化呢?
新規擴大了受限制主體范圍,具體包括:控股股東/實控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特定股東,如pre-IPO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包括受讓方);董監高;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須注意的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并不受本次新規限制。
除對上述股東的減持行為進行規范外,新規不涉及對其他投資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資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響。
3、競價交易新舊規都是不能在90日內賣超過總股份的1%,具體有什么新的變化呢?
雖然限定時間內的減持比例沒有變更,但是新規從大股東變成了大股東+pre-IPO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另外,對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東的減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個月內,不能減持超過50%。
須注意的是,減持比例的規定,大股東與一致行動人是合并計算的。
4、那股東能不能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然后讓受讓方在二級市場大量拋售呢?
不能。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基本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
而現在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的套路已經不能再用了。
具體限制包括,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最多減持2%,另外受讓方須鎖倉6個月。
同樣地,減持比例的規定,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并計算。
結合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兩個方面來看,這就意味著在90日內,大股東或特定股東最多只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6個月,也就是說,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競價交易走不通、大宗交易走不通,那協議轉讓呢?不好意思,這個路子此前已經被限制了,新規基本延續同樣的要求。
5、倘若股東持有受限的股份,又持有不受限的股份,那減持的時候,怎么認定是否違規呢?
上文提到,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并不受本次新規限制。在具體執行中將按照以下原則認定股東減持的股份性質。
一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內,視為優先減持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未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所減持的股份均視為受到減持限制規定的股份。
二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外,視為優先減持不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超出部分視為減持不受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視為優先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減持。即股東同時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情形,在計算相應減持比例時,其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將優先計入減持份額。
例如,股東持有5%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同時持有4%的競價交易買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則,若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總共減持4%,則視為減持了1%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和3%的競價交易買入股份,也就是還剩余4%的'首發股份以及1%的競價交易買入股份。
6、我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新規對我限制了,那我辭職再減持。
別以為辭職就能隨意減持。新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仍按其原任期時間,適用公司法規定的減持比例要求。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董監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辭職,其不僅在離職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在剩余未滿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內也還應遵守每年減持不得超過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16年3月1日任職,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16年9月1日即提前離職。按照《實施細則》,其離職后6個月內,即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前不得轉讓股份;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前,即離職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個月內,其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每年不得超過25%的規定。
7、總股份的1%也不是少數目啊,對股價還是會影響,散戶怎么辦呢?
緊盯上市公司公告。新規除了延續以往事前披露規定外,還新增了事中和事后的披露規定:
一是大股東、董監高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1%時,2日內須公告;
若發生高送轉或籌劃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減持與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于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減持計劃終止日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減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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