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用四種責任對醫療事故進行界定,這四種責任分別是: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那么,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章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醫學會可以根據本地區醫療工作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際,對本專家庫學科專業組設立予以適當增減和調整。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同級的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醫學會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醫學會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專家庫成員聘用期為4年。在聘用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專家庫成員所在單位及時報告醫學會,醫學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
(二)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聘用期滿需繼續聘用的,由醫學會重新審核、聘用。
第三章鑒定的提起
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第四章鑒定的受理
第十二條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
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495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