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可分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并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工商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 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
(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審批表》,并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貸款人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和抵押物估價證明;
(五)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以儲蓄存款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銀行存款憑證;
(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動用公積金存款的證明;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八條 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3周內向借款人作出答復。
第九條 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 對于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高于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數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三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
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 尬?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 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 抵押物的價值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十八條 抵押人需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申請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
保險單不得含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第十九條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住房抵押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
(一)以期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二)以現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該抵押物的《房屋所有
權證》后,再據以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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