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推進依法治校,制定了陜西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陜西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32號令)等法律、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與教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代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決議對全校教職工具有約束力,審議通過的事項由學校頒布實施,執行過程中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工作認真,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民主管理與監督的能力,能密切聯系教職工,在教職工中具有較高的威望。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院(校區)、系(所、年級)、室(組)等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議應有2/3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選舉單位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選舉單位選舉。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職工、女性教職工在代表中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人數較少的選舉單位可聯合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后,大會籌備組織應當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人數原則上按以下比例確定: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下的,應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
教職工人數在80—200人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60—30%;
教職工人數在200—1000人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30—12%;
教職工人數在1000—3000人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12—8%;
教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人數的8—3%;
規模較小的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原則上應不少于30人,規模較大的學校教代會代表不超過500人。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學校應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選舉辦法應包括代表的條件、代表名額分配、候選人差額比例、代表組成比例、代表產生等內容。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或增補本單位的代表。具體辦法,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
第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接受相關培訓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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