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資商會章程2016
深圳市投資商會是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具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性、綜合性、功能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深圳市投資商會章程2016,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深圳市投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深圳市投資商會(英文名:SHENZHEH CHAMBER OF INVESTMENT)。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資本投資的各類投資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外資等)以及相關投資機構、研究機構、各類企業自愿參加的專業性、綜合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團結廣大會員,搭建投融資與項目平臺,推進投融資活動的市場化、規范化動作;促進會員與各界、會員與政府之間的交流和聯系;反映業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匯聚投資專業人才和機構,為企業培養專業投資人才,為促進深圳投資環境的改善,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充分發揮商會的平臺作用,整合投融資資源,積極促進多元化投資格局的形成,完善資本市場。
(二)積極宣傳深圳市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環境,配合政府舉辦和協辦各種招商引資活動,促進招商引資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向政府反映行業狀況,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建立溝通的橋梁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為會員和各類投資機構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伙伴,拓展投資渠道,提高各種類型投資的成功率,促進投資及投資服務事業的全面發展。
(五)組織會員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六)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了解有關國家的投資環境,與各國相關機構合作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國內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七)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咨詢,受理和協助辦理會員投訴服務,維護會員在國內外投資中的合法權益。
(八)加強深港投資聯盟工作,推動兩地在投融資領域的合作,促進深港兩地資本市場的繁榮。
(九)通過與大專院校合作建立培訓學院,為企業培養、輸送專業型投資人才。
(十)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業務交流和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與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業務水平。
(十一)經有關部門批準編輯和發行商會內部刊物,為會員舉辦各種講座和培訓活動。
(十二)舉辦投融資類及相關會議展覽。
(十三)辦理會員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企業會員系指依法注冊,承認本會章程的各類投資企業或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與本會業務范圍、服務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會的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系指從事招商引資研究及服務等相關業務、自愿加入本會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從事資本、實業投資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團體及個人;
(四)需要尋求投資的企業和機構;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申請參加本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依法登記和注冊的文件復印件;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2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10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5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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