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問答
為了推進實施條例的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下面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問答,歡迎閱讀參考。
1、制定實施條例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
2、實施條例對審計是如何定義的?
答: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3、實施條例對財政收支是如何定義的?
答: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4、實施條例對財務收支是如何定義的?
答: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5、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6、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是如何規定的?
答: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7、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哪些情形的,不得隨意撤換?
答: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8、財政審計包括哪些范圍?
答: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9、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10、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11、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哪些?
答:(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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