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新修訂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也將下月實施,那么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的對《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對《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2003年6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大氣條例》)。
《大氣法》和《大氣條例》的實施,為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自2000年以來,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燃煤電廠開展脫硫、脫硝以及高效除塵改造;(2)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3)石化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4)對工地和道路揚塵實施監管;(5)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實施油品升級,推進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并通過采取劃定限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大力淘汰黃標車。
然而,2001年到2010年,我市大氣環境質量與全國其他大多數城市一樣,仍呈逐年下降趨勢。對照老標準,達標比例(天數)從96.9%(354天)下降到86.6%(316天)。2012年2月,國家環保部發布了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新增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因子為環境空氣質量的評價指標,并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照新標準,2013年我市大氣環境質量達標天數占75.3%,在六項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中,PM2.5超標嚴重。其中,2013年上半年,我市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天數中,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占83.3%。特別是2013年12月,受全國大范圍灰霾天氣影響,本市PM2.5月均濃度比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高出2.86倍。因此,實現我市空氣質量達標的關鍵是做好PM2.5的防治工作。為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力度,2013年6月1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專門研究部署了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同年9月,國務院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提出用十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為實現上述目標,確定了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加快調整能源結構、統籌區域環境治理等十項具體措施,并明確要求地方結合實際制定大氣污染防治的法規、規章。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市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發布《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甬政發〔2014〕49號),明確要求到2017年我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數較大幅度減少,PM2.5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城區降塵強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為了上述目標的實現,本次立法聚焦PM2.5污染防治。
根據“寧波市PM2.5污染特征與大氣監測網絡優化”課題研究,我市工業(包括燃煤、揮發性有機物等)、機動車船、揚塵的PM2.5貢獻率分別占到47%、22%、11%。對此,我市將燃煤總量控制、工業廢氣防治、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揚塵治理等方面防治工作作為《條例》需要規范的重點。其中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燃煤消費總量控制、集中供熱、禁燃區建設等制度;在其他工業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生產廢氣控制、VOC控制、管道泄漏檢測和維修等制度;在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與寧波港內部使用車輛使用新能源、港口碼頭進出港船舶使用低硫油和岸電、提升在用成品油品質等制度;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設計了建設施工、交通運輸、堆場、礦山開采等方面的揚塵治理措施等。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年初和2014年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立法工作列為當年立法調研項目,2015年年初列為立法制定項目。
自2013年開始,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法工委,市法制辦、市環保局就大氣污染防治地方立法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市環保局充分聽取了社會各界以及法律專家的意見,并形成了《條例(草案)》。2015年5月,市法制辦開始介入有關立法工作,并組織聽取了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見。針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市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將有關重要事項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予以了明確。在此期間,市法制辦和環保局還就《條例(草案)》修訂有關事項與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8月3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削減高污染燃料消費總量(見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我市燃煤總量居高不下。據統計,我市2011年-2014年規上企業煤炭消費量分別高達4327.36萬噸、4001.43萬噸、4234.6萬噸、3867.8萬噸。能源的大量消費,特別是煤炭燃燒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污染物。全市SO2、NOx排放總量歷年來位居省內第一。從國際經驗來看,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推進清潔能源替代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根本措施。《條例(草案)》設定了有關防治措施:一是設定了實施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的規定,除提出我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總體要求外,要求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和控制措施,力爭到2017年實現全市非電煤炭消費總量比2012年削減10%。二是規定除向區域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垃圾焚燒發電和生物質發電項目外,我市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電廠;禁止新建、擴建20蒸噸/小時【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禁止自備熱力供應站新建、擴建配套發電機組。三是規定采取擴大禁燃區范圍、禁止銷售高硫分高灰分燃煤、集中供熱和天然氣覆蓋地區禁建高污染燃料鍋爐、企業自備燃煤電廠機組達到重點地區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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