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友會章程范本
XX海南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海南校友會是由海南省境內生活、工作的XX校友自愿結成的,并向XX校友會(XX校友會,其英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AAHNUST)備案、獲取授權,本會是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群眾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切實貫徹科學發展觀及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絡校友,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系和情誼,為母校的改革與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會接受XX校友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海南校友會同時接受海南省相關專業政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國興大道盛達景都三樓(聯系人:梁云18907682722、何國妃1878980635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團結和聯絡廣大校友,建立聯系校友與母校之間牢固有力的橋梁和紐帶,增強校友對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開展國內外校友之間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以及聯誼活動。
(三)建立并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系,交流信息,增進感情,相互促進,共謀發展。
(四)鼓勵校友在各自的崗位上求實創新,積極進取,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擴大母校在當地的影響,為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五)與各地分會加強聯系,進行學術、工作經驗交流與合作。
(六)協助母校收集編寫校史資料,通過校刊、校史專集等形式反映廣大校友的活動與成就。
(七)協助母校籌集辦學資金,征集校友對母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八)組織有利于祖國、有益于社會、有助于母校的各項活動。
(九)邀請校友對在校校友進行一些就業和創業等方面的教育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各自的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XX校友:
1、原湘潭工學院(含其前身:湘潭煤炭學院、湘潭礦業學院)或原湘潭師范學院(含其前身:湘北建設學院、湘潭師范專科學校)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肄業生和曾在原湘潭工學院或原湘潭師范學院(含其前身)及其附屬單位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等。
2、原湘潭工學院(含其前身)或原湘潭師范學院(含其前身)成人教育學院及其所屬單位學習過的自考畢業生、函授生、夜大生、進修生、培訓班學員等。
3、原湘潭工學院(含其前身)或原湘潭師范學院(含其前身)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本會各級組織機構成員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會議,參加有關專業性的教學、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并對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建設等各項工作提出建議。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協助本會籌集資金。
(五)向本會提供校友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協助母校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和社會友好人士為母校籌資辦學,為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出力。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確定下屆理事候選人。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大工作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誼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由各地區校友分會選派。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校友會備案批準,但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由秘書長領導,下設財務室等若干機構,由專職或聘請人員、或由校友會成員志愿組成。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予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的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6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6人;校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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