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5月起實施
從交通運輸部獲悉,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近日公布,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內河水運發展迅速,油類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逐年大幅增長,我國對內河水域環境保護的要求更加嚴格,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實國家關于依法治國和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交通運輸部在調研、論證及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作出了修訂。
經修訂的《管理規定》將禁止在內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劑,以提高環境保護標準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劑對內河水域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時,新增對防治船舶污染大氣的要求,明確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之外,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減少船舶靠泊時對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氣污染。《管理規定》還鼓勵船舶污染物通過岸上接收處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處理設備配備要求。
為了規范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管理規定》規范了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切實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能力。《管理規定》還明確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體的責任,取消了布設圍油欄方案和替代措施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等5項行政報備事項。
《規定》施行后,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保護內河水域環境及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環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防治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外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經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經船舶檢驗機構核準可以免除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裝置的,應當在相應證書中予以說明。
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污證書、文書。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
第六條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港口、碼頭、裝卸站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禁止船舶向內河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使用焚燒爐。
禁止在內河水域使用化學消油劑。
第七條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明。
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進行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序、安全防護和應急反應等專業培訓,確保作業人員具備相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并使之處于良好狀態。
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接收靠泊船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船舶污染物。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的單位應當接收船舶修造、打撈、拆解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位于相鄰港口或者同一港區、作業區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聯防機制,實現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統一調配使用。
第九條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油駁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船上油污應急計劃》。150總噸以下油船應當制定油污應急程序。
15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持有《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程序與布置手冊》。
400總噸及以上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應急計劃》,代替《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劃》和《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做好記錄,并不斷完善預案內容。
第十條 依法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并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警)告。設立特殊保護水域的,應當同時設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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