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甘肅省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下面是意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
(2016年6月28日甘肅省律師協會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提升律師法律服務的杜會公信力,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律師服務收費的指導原則
第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律師事務所除收取約定的服務報酬、辦理委托法律事務必須的差旅費以及辦理委托法律事務需要代收代繳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爭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備本指導意見。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的標準范圍,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1.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工作時間;
2.委托法律事務辦理的難易程度;
3.承辦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律師人數;
4.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承辦律師的執業年限、社會影響度、職稱級別和業務水平;
7.案件標的的大小;
8.辦理委托法律事務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八條 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并向委托人開具等額、合法、有效的發票。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活動,應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律師服務收費的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政府價格管理部門頒布實行的政府指導價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指導意見與委托人自愿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方式和數額。
第十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綜合采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期間固定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黨政機關、企事業本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第十四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內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或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確定收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標的額或交易額為收費基數,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計確定律師服務費用的收費方式。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訴訟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決(調解)、裁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按每工作小時的收費價格,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各類法律事務。采用計時收費的,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后,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出具計時工作清單。
第十七條 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除收取基礎費用外,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條件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協議確定收費方式并約定收取的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載明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解決方式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重大、疑難、復雜或訴訟人數眾多的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適當增加收費。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范圍與標準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以下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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