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落戶政策細則
西安“戶籍新政”實施,2017年3月1日,被市民稱之為西安史上最寬松的“戶籍新政”正式實施。同時,“掌上戶籍室”同步正式上線運行。下面為您整理的是西安落戶政策細則,歡迎閱讀!
西安落戶政策細則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遷移工作規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新生落戶,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發的《關于規范高校新生落戶等戶籍辦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14〕461號)文件精神辦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戶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進行市內遷移,材料齊全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結。
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畢業后派遣到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的,根據本人意愿遷往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或負責其檔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無論是否在就業擇業期內,愿意在我市市區就業、創業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將原件退還。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表及戶籍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審核申請人學歷證書,核原件,留復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戶的,審核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區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開具的入住證明;落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的,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4.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核原件,留復印件;
5.國外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具體事宜請咨詢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學人員工作站);
對于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國外留學人員,符合華僑身份的,按照華僑來西安定居落戶規范辦理;非華僑身份的,按照國外留學回國人員入戶要求(不審核用人單位資質文件、勞動合同等)辦理;
6.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
7.戶籍民警除審核上述所需材料外,還要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等學歷身份信息系統,對申請人學歷身份進行認證核查;對于中專、技校等學歷的人員,各公安分局將此類人員名單(省內學校)整理成冊,定期請同級教育和人社等部門進行認證核查。
(四)辦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
2.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單位集體戶落戶的,由用人單位開具入戶介紹信后,到用人單位集體戶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落戶;
3.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區集體戶落戶的,就近向就業創業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戶籍室申請;
4.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主管所長審批;
主管所長審批同意后,戶籍民警上傳人員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取準遷證;
5.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三、人才引進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本市市區的用人單位,非調動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市政發〔2006〕17號)文件中第六條、第七條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文件規定,可申請遷入落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級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科技獎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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